考试内容
15.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ABCD。《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A.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B.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C.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D.税
[答案]ABC。《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7.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A.核查债权 B.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C.监督管理人 D.签订新的合同
[答案]ABC。《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8.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A.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重整计划 D.签订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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