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的基础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60米。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且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的初衷背离,本次直接对建筑面宽做规定。 纳入作为需要特别控制面宽的区域,以加强其周边景观的协调性。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 4、传统风貌片区的建筑均为小尺度体量密集区,将其 5、原条文中中规定超高层建筑不能拼接,并不能限制超高层的建筑面宽,且超高层的建筑面宽无法统一规定,将该条删除,用建筑间距来调控超高层建筑的建筑面宽已能达到目的。 非景观敏感区域的居住建筑面宽以建筑间距来调控, 6、参照其他城市统一放宽到70米。 7、取消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不能拼接的规定,解决目前大量出现的居住建筑骑跨商业裙楼、或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商业进行拼接的市场需求,对于建筑拼接后的形态,在审批中加强立面管理即可。 8、从市内调研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建筑最小叠合宽度6米要求过严,也无必要。本次修订取住宅主要房间通常开间宽度3米作为叠合的最小面宽,也能达到形成较为统一协调的建筑立面效果。 参考:上海: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M,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M,建筑高度大于60M,其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M。 深圳: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最大面宽不宜大于80M;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60M,最大面宽不宜大于70M;建筑高度大于60M,最大面宽不宜大于60M 成都: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W≤16 16<W≤32 W> 2 说明:1、文字修改,将道路控制边线修改为道路红线。 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2、增加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的退让距离,预留更富余的空间便于车流、人流组织。 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米) W≤ 路幅宽度W(米) 6 建筑计算高度H(米) 16<W≤ W>32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11 / 66
H≤ 0 60<H≤100 H>100 2 3 5 3 5 7 5 7 9 H≤60 60<H≤100 H>100 2 3 5 32 3 5 7 5 7 9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W≤1 5 7 16<W≤32 7 9 W> 2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W≤1 3 5 7 16<W≤32 5 7 9 W> 2 7 9 11 说明:文字修改。将“道路控制边线”修改为“道路红线”。 7 9 11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 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说明:在城市更新区和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县,对退让值进行折半,有利于城市“双修”工作的开展。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 12 / 66
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0.5倍执行; 还应当符合建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 说明:在控规编制中,沿城市道路、河流布置的带型公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30米园绿地普遍存在,其承担的主要是拓宽人行道空间和防护功能,为减少退让距离,土地出让前、后大量项目申请将该常利用土地,此类用地相邻的建设项目按退让防护绿地的标准执行。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状绿地修改为防护绿地,程序复杂,效率较低,为集约节约(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的带型公园绿地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其 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时,建筑退让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说明:增加退让的3米是为了保护相关公共设施用地以及避免相互干扰,同类规划用地不存在相互干扰,不需增加 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3米退距。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设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 说明: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我市主城区正在开展《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及《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后期还会继续开展地下空间的详细规划。该工作已经市规委会审定,近期拟报市政府审批。该规划对地下空间的联通、协调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增加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的要求。 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 13 / 66
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 第三十条 [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 说明: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我市主城区正在开展《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及《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后期还会继续开展地下空间的详细规划。该工作已经市规委会审定,近期拟报市政府审批。该规划对地下空间的联通、协调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增加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的要求。 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三十一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说明:1.《技术规定》调研时,建设单位普遍反映,建筑红线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实为项目的建设用地,围环境使用,而该部分用地又作为共有用地分摊到业主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如不能使用,从物权法的角度,损害了业主的2、重庆山地地形,通常出现小区场地标高高于或者低于城市道路的情形,需要为小区出行提供必要的通道,故踏步、花台等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 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参考:1.武汉规定围墙退让宽度25米以下的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米;退让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米。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墙不超过建筑红线,意味着该部分用地无法纳入项目或小区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权益。修改该条文为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14 / 66
2.南昌规定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5米。 3. 杭州规定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新增 第五章 空间形态 第三十二条 (美丽山水保护)(美丽山水保护)主城区、各区县(自治县)应严格保护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确定的城中山体,山脊线,江河特色景观,一、二、三级支流,水库,湿地公园,防护绿带,组团隔离绿带,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等山、水、绿系保护对象,保护对象及其周边协调区域的开发利用应满足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的相关控制原则及要求。 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应划定保护线和协调线,保护线内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协调区内应对建筑项目的开发强度、高度,开敞空间和视线通廊实施管控。控制山脊上的建筑轮廓线起伏和层次,形成错落有致的城市天际线,按锥形面原则划定视线通廊的控制范围,新建、改建相关建构筑物应进行视线论证,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按内低外高的原则控制,强化视线通廊的导向性和山体制高点的标志性作用。 按照“三线一路”的原则管理城市水系,划定城市蓝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以及公共道路。城市蓝线即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绿化缓冲带位于蓝线外侧,起生态涵养及景观控制作用,原则上应为绿地。外围协调区位于绿化缓冲带外侧,应对滨水建筑的开发强度、高度、开敞空间和视线通廊予以控制。公共道路即绿化缓冲带和外围协调区之间的城市道路或步行道,应确保对公众开放。 高速公路、铁路、高压线、污水厂等交通、市政设施的绿化防护带应按规定留足防护距离;组团隔离绿带内的城市绿地和非城镇建设用地不得减少或随意置换,确保组团隔离绿带的连续性,组团隔离绿带内原则上不说明:主城区美丽山水城市规划已由人大作出决定,区县美丽山水城市规划也正在编制过程中,将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技术规定,加强管控。 依据:经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大做出决定的《重庆市主城区美丽山水规划》 15 / 66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12与2017对比版) - 图文(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