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试点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2)、转让方式不同。其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集中交易方式;试点公司是协议转让。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试点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标准。 4)、结算方式不同。试点公司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2.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1)、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2)、投资者须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3)、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成交一旦确认,不得撤销或违约),每笔委托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3.试点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股份挂牌报价:1)、公司破产;2)、公开上市;3)、北京市政府部门批准其终止挂牌 §5(P195):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知识点512(P195):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一.我国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B)。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资格与范围:
1.资格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符合: (1)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控制指标达标; (2)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2个月内的风险监管指标达标;
(4)公司总部5名以上、营业部2名以上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2.业务范围: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证券公司从事IB业务,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业务的人员名单和照片;(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2.禁止事项:
(1)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2)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3)不得代客户接受、保管或修改交易密码;
(4)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1(P198):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点601(P198):证券自营业务。
一.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自营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1、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要经证件会批准,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净资本5000万。 2、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
4、必须在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中进行,只能买证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 二.投资范围:
1.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主要对象。
2.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非上市证券,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证券公司的柜台实现。 3.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三.特点:证券自营与经纪业务根本区别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而自己买卖证券。
1.决策的自主性,包括: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的风险性。
3.收益的不确定性,自营买卖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2(P201):自营业务的管理。 知识点602(P201):自营业务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1.建立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原则上按“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
16
体制设立。
1)董事会是自营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
2)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3)自营业务部门为执行机构。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重大决策应集体决策并存档。
2.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有:
(1)自营业务必须通过专用的自营席位,严禁将自营账户借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2)自营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自营业务从证券池内选择投资,建立止盈止损机制。(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3.自营风险主要有: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指市场波动造成自营亏损的风险。这是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不要同管理风险搞混)。指由于决策失误、内控不善等导致的风险。 4. 自营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计算自营规模时,应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①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 ≤100%净资本 ②固定收益类证券 ≤500%净资本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成本 ≤30% 净资本 ④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市值/总市值 ≤5% 2)内部控制:(答案一目了然)。 3)信息报告:自营报告的内容包括:(1)自营业务账户、席位;(2)涉及的重大决策;(3)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3(P206):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知识点603(P206):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操纵市场(内容同基础中的内容)。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定义: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知悉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高管人员 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6)、发行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3.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重大事项都是):
1)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二.禁止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行为包括(1分多选题)(选项中有交易价格和数量):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其他手段。 2.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 2)、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规购买本公司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 4)、自营账户借给他人; 5)、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4(P209):自营业务监管和法律责任: 知识点604(P209):自营业务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自营账户应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报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每月(次月5日前报送)、每半年(30日内)、每年(30日内)报送自营业务情况。
17
3.自营原始资料保存20年。加强自律管理:(答案一目了然)。 二.法律责任: 人员或公司 单位主管及其他 序法规 内容 号 行政 罚款 行政 罚款 1 条例 公司自营违规 责令改正,警告 1~5倍;处10~30万元 严重撤职 3~10万元 2 条例 自营帐户不报备案 改正,警告,没收 1~5倍;处3~30万元 严重撤职 3~10万元 3 证券法 内幕交易 处理证券;没收所得 1~5倍;处3~60万元 警告 3~30万元 4 证券法 操纵市场 没收非法所得 1~5倍;处30~300万元 警告 10~60万元 5 证券法 公司违反自营规定 没收个人公司非法所得 1~5倍;处30~60万元 严重撤职 3~10万元 6 证券法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1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1~5倍;处30~60万元 严重撤职 3~10万元 7 证券法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2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1~5倍;处3~30万元 严重撤职 3~10万元 8 证券法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3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1~5倍;处10~60万元 严重撤职 3~30万元 9 办法 公司融资融券1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1倍 严重撤职 3~30万元 10 条例 公司融资融券2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1~5倍;处3~30万元 严重撤职 3~10万元 11 条例 公司融资融券3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处20~50万元 严重撤职 1~5万元 12 证券法 公司融资融券4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1~5倍;处10~60万元 严重撤职 3~30万元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1(P214):资产管理业务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知识点701(P214):资产管理业务含义、种类。
一.资产管理业务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的行为。包括3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特点: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 (2)具体投资方向在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固定收益品种,权益类的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上述投资范围限制)。特点是: (1)集合性,即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特点是:
(1)综合性,即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是一对多。既可采取定向方式,也可采取集合方式。 (2)特定性,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资产管理人员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3)近1年内未受处罚;(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2.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提交材料:
(1)净资本(非净资产)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情况登记表和相关简历、证件复印件;(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3.其他要求:(同上面联系记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符合: (1)健全的制度;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 (3)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结算资金的情况。 §2(P217):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知识点702(P217):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原则:(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 二.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
2.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
18
额不得低于5万;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不得低于10万;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均等份额,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只能赎回);
4.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总规模5%,且不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不超过15%;
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6.设立集合计划应自批准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7.资产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不得超过总量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关联单位发行的证券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其中单个集合计划投资上述证券的资本不超过该计划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计划、集合计划,应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2. 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3.托管机构的职责类同于基金托管。 §3(P22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知识点703(P22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计划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基本规范:
1.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开业客户;
2.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 3.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各种金融资产; 4.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1)以客户名义开立或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2)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同一客户只能办理1个上海和深证专用账户; 3)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将账户报备交易所; 4)计划结束后15日内申请注销账户并在3个交易日内报备交易所; 6.相关资料保存期20年。 (其他内容答案一目了然) §4(P229):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知识点704(P229):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基本规范: 1.内部控制: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业务之间隔离和人员岗位隔离); 2)建立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主办人员须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
3)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等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帐外经营、挪用计划资产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2.推广安排:严禁通过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3.席位: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1个计划使用1个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 2)(变多选题)上海,在集合计划运作前5个交易日,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备材料:批复函、计划说明书、合同、主办人员情况、专用交易单元和专用证券账户、托管机构名称。 3)(变多选题)深证,在深交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计划基本情况、批文号、专用账户和交易单元编号、托管机构名称和联系人、主办人信息、经办人信息。
4.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是投资组合符合合同的约定,因市场变动导致约定没达到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5.信息披露:
1)计划运作后,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以内,对计划单独进行年度审计。
2)上海,通过会籍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交所报送计划单项审计意见。当发生巨额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易所。计划终止应5个工作日报备交易所。
3)深圳,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材料:批文、计划说明书、合同范本、托管协议、计划推广设立情况、计划验资报告。会员应在运作期间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①每个交易日上午9:00前在深交所网站报备前一交易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②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送计划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交易监控报告。(其他同上
19
海)。
6.费用: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二.证券公司申请集合计划时报送:1、申请书。2、计划说明书。3、合同。4、资产托管协议与网络测试报告。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登记结算机构的联网测试报告。7、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8、法律意见书。
三.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程序与风险控制。3、投资限制。4、信息披露。5、风险揭示。(其他答案一目了然,均有集合计划的字眼)
四.计划合同由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商业银行或认可的其他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其中投资收益与分配 应明确: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 五.1.计划中客户的权利:(1)按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2)按合同约定,参与和退出计划(3)知情的权利: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计划份额净值。 2.计划中客户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计划(4)不得转让计划的份额(5)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 §5(P241):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知识点705(P241):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
1、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自营业务抢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3、通过公共媒体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监管要求。(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二.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指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带来损失。 4、管理风险(注意同经营风险的区别)。指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导致损失。 §6(P244):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知识点706(P244):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上: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协会、证交所、期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报告;(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3)责令处分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报告处分结果。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1(P250):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知识点801(P250):融资融券业务:
一.含义: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二.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目前30亿试点50亿);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三.提交材料:
1.申请: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2. 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2(P253):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知识点802(P253):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2013证券交易上半年考试重点及历年真题(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