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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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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

4.1.3 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以及表4.2.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1 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部位 [W/(m·K)] (体形系数≤0.3) ≤0.55 ≤0.60 2传热系数K [W/(m·K)] (0.3<体形系数≤0.4) ≤0.45 ≤0.50 2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60 ≤0.50 ≤1.5 ≤1.5

续表4.2.2-1

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0.2<窗墙面积比≤0.3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屋顶透明部分 传热系数K [W/(m·K)] ≤3.5 ≤3.0 ≤2.7 ≤2.3 ≤2.0 ≤2.7 2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向) - - ≤0.70/- ≤0.60/- ≤0.50/- ≤0.50 传热系数K [W/(m·K)] ≤3.0 ≤2.5 ≤2.3 ≤2.0 ≤1.8 ≤2.7 2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向) - - ≤0.70/- ≤0.60/- ≤0.50/- ≤0.5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2-2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K)] 2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单一朝 向外窗 (包括透 明幕墙) 0.2<窗墙面积比≤0.3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屋顶透明部分 传热系数K 2[W/(m·K)] ≤4.7 ≤3.5 ≤3.0 ≤2.8 ≤2.5 ≤3.0 ≤0.70 ≤1.0 ≤1.0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向) - ≤0.55/- ≤0.50/0.60 ≤0.45/0.55 ≤0.40/0.50 ≤0.4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2-3 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气候分区 围护结构部位 地面:周边地区 非周边地区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地面 夏热冬冷地区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注: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1.2 热阻R [(㎡·K)/W] ≥1.5 ≥1.5 ≥1.2 寒冷地区 4.2.5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 4.2.6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5.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3(1) 建议修改为

5.1.3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度量该建筑物空调和采暖耗热量的依据。

5.3.13 空调风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条件受限制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

5.5.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 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5.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燃媒(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热效率(%) 78 89 5.5.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528 活塞式/涡旋式 528~1163 >1163 <528 528~1163 >1163 <528 离心式 528~1163 >1163 ≤50 >50 ≤50 >50 性能系数(W/W) 3.8 4.0 4.2 4.10 4.30 4.60 4.40 4.70 5.10 2.40 2.60 2.60 2.80 水冷 螺杆式 活塞式/涡旋式 风冷或蒸发冷却 螺杆式 5.5.8 额定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5.8的规定。 表5.5.8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不接风管 风冷式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水冷式 接风管 2.70 2.30 3.00 能效比(W/W) 2.60 5.5.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额定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5.9的规定。 表5.5.9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额定工况 机型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冷却水 进/出口温度(℃) 蒸汽压力 (MPa) 单位制冷量 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18/13 蒸汽 双效 30/35 12/7 0.25 ≤1.40 0.4 0.6 0.8 ≤1.31 ≤1.28 续表5.5.9

额定工况 机型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供冷12/7 直燃 供热出口60 ≥0.90 冷却水 进/出口温度(℃) 30/35 蒸汽压力 (MPa) 单位制冷量 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 性能系数(W/W) 制冷 ≥1.10 供热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6.1.1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1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普通办公室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会议室 营业厅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档案室 照明功率密度(W/㎡) 11 18 11 13 11 8 对应照度值(lx) 300 500 300 300 300 200 6.1.2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2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一般商店营业厅 高档商店营业厅 一般超市营业厅 高档超市营业厅 照明功率密度(W/㎡) 12 19 13 20 对应照度值(lx) 300 500 300 500 6.1.3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3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客房 中餐厅 多功能厅 客房层走廊 门厅 照明功率密度(W/㎡) 15 13 18 5 15 对应照度值(lx) --- 200 300 50 300 6.1.4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4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治疗室、诊室 化验室 手术室 候诊室、挂号厅 病房 护士站 药房 重症监护室 照明功率密度(W/㎡) 11 18 30 8 6 11 20 11 对应照度值(lx) 300 500 750 200 100 300 500 300 6.1.5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5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教室、阅览室 实验室 美术教室 多媒体教室 照明功率密度(W/㎡) 11 11 18 11 对应照度值(lx) 300 300 5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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