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建议启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
[摘要]人民检察院因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民生、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之需要,对人民群众不服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不论案件对原告或者被告是否有利,只要申诉的理由充分且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均应以国家的法律监督职权提起“公益诉讼”启动再审程序。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建议;启动;再审;依据
检察建议启动人民法院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不走抗诉程序,而是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之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的独特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对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它可以分流案件,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只有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以提出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情形时间长、程序繁琐,下级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案到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再到法院立案后的再审,办理一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一般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即一个基层检察院接到群众不服判决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如果符合抗诉条件,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请上级院即地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地市级检察院审查后,向同级法院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再将案件发回原审的下一级法院即基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基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基层法院建议再审,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这样既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又可以从中节省时间,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一般情况下可以节省半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如果从程序法上规定检察机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但减轻了上级检察院的工作压力,也减轻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再审的负担,提高了监督效率,更方便了群众。(2)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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