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源于心,廉倡于行”。法官的职责是以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使各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救济和恢复,这就决定了法官必须肩担天平,心装正义、不为钱贵、但为法律。
同志们,《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法官法》亦强调法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两个规范性文件不约而同地对共产党人和法官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有阶段性的,思想修为和司法实践却是长期的,身为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共产党人理应按照政治理想和职业理想的基本要求埋首躬耕,奉献于神圣的审判事业,奉献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治理想,奉献于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说:“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于自信。”我想,每一个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的共产党员都能够秉承为法官者的博学、尊严和谨慎来面对每一个案子、每一个当事人,秉承为法官者的良知和智慧使法官实践法律的过程更加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并更加昌明地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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