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诉讼成本,确保司法效率。诉讼成本也是影响诉讼效率的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支持程序运行中的资源投入越多,程序的品质就越高,对司法公正的贡献也越大;反之,资源供给不足的司法制度,其程序品质可能是中下水平,并且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值。特别是在民事司法程序的投入上,一直存在着两难的境况。一方面,司法作为公共事业,如果由拥有公权力的法院来提供,而免除或大幅减少诉讼费的话,则会产生鼓励诉讼的效应,但是国家财政将不堪其负;另一方面,如果司法的运行主要靠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维持的话,将可能影响收入水平低的当事人行使诉诸司法的权利。为解决诉讼成本的问题,法院在现行体制下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据统计,2004年1-11月,全国各级法院对23.85万起案件实行了诉讼费减、免、缓,金额达到9.93亿元。枯燥的数字背后,不但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效率,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从2004年开始实行的不预收执行费也极大地维护了执行人的程序权利,是法院在实现裁判结果和减少诉讼成本上对当事人作出的最周到的考虑,收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一言以蔽之,按照效率的要求,我国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尚有待于改进和完善,这也对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实现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迟到的正义和昂贵的正义都不是真正的正义。按照法律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裁判仅是对法官适法最起码的要求,一个优秀的法官还应当凭借对法律的精湛了解和对当事人时间利益、成本利益的尊重,充分考虑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准确地辩法析理,快捷地化解矛盾。
三、关于司法文明
社会公众眼中值得信赖的法官,不但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高效,还必须做到形象文明。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中,公众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毕竟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获得,往往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得到的直接感受,甚至相当多的公众将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者的执行来实现,执法者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行为,才能为公众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群众相信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是能够寻求公平正义和可靠的安全保障。
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审判始终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生命线,而在司法文明的追求中去实现法治的目标,更是审判事业的重要内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2004年5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针对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司法形象不好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了“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活动中,服饰不整洁、化妆太浓,对当事人询问缺乏耐心、盛气凌人等影响司法形象的问题,被毫不留情地摆在了桌面上,纳入了整改范围。在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后,司法文明,又成为代表和委员热议和谐社会时的一大焦点话题。社会及司法机关自身对司法文明的关注被提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
法律是有原则的,法律的最终结果也是无情的,但是司法并不完全是“暴风雨式”的,它可以文明而温暖。一个法官尤其是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如果心高气傲,鄙视弱者,动辄训责,以势凌人,则是难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公正司法的。优秀共产党员宋鱼水是文明司法的典范,她给自己定下了“约法三章”:不轻视小额案件、公平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和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在实践“约法三章”的过程中,刚性的法律有了温度,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每个当事人都深切地感受到司法文明的“阳光”。这不仅是体现了法官个人的法律技能和审判艺术,也能体现一个共产党员“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伟大情怀。从她身上,不仅让人民群众眼中抽象的公正,变得看得见,摸得着,更让人民群众看到共产党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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