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司法体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司法体制的设置不甚科学,难以摆脱体制外的因素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配置尚欠合理,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需要整合和完善;司法保障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和西部地区司法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影响了司法为民的真正实现。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共有1.5万余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基层法官因各种原因离开法院。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条件艰苦,不能保证办案经费,也没有办案工具;还有些法院工资都发不起,甚至一年才发4个月工资。经费、人员等问题成为了困扰法院基本工作开展的瓶颈,也使法官在经济保障缺乏、社会诱惑增多的情况下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为此,学术界、司法界都提出了诸多设想,比如,在法院系统内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人事任免和财政划拨均由中央统一管理;再比如,按照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向法官提供包括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生活条件上的优厚待遇,等等。无论这些设想能否成为现实,由此引发的一轮接一轮的争辩、论证,却很真实地反映出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体制,关注什么是好的司法体制,关注好的司法体制能够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什么。
关于司法体制对于公正司法的意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官持积极态度,想通过法院的力量来改变或改良有所缺失的现行体制;也有人持消极态度,认为体制是宏观问题,个人和法院的努力都显得微不足道。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提醒我们,各级法院的确打了一场改革攻坚战,痛苦来自改革对内部的冲击和碰撞,来自外部配套体系的不健全。因此,在论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时,有必要在新的层次上进行重新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确是一个系统的全社会的宏观工程,不是单凭法官和审判机关一相情愿的推进就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离开了法官和审判机关的参与更无疑于“空中楼阁”,失去了现实的基础。法官的裁判、言论、著作,都可能成为改革的背景、依据和起因,但社会怎么选择改革方向,历史怎么选择改革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是我们无法左右的。因此,每一个法官要以豁达的心态来接受和面对,并以法治先驱者的姿态为之继续努力。学者林毓生有这么一段话:民主与法治的实现,实质地说,是一程度问题。只要真心觉得它们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就应该继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能做多少,是多少。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法官对保障司法公正,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最高的理解和最执著的信念。
德才兼备是司法公正对法官的内在要求。“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只有公正的司法官,才会有公正的司法,一个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群体,意味着更理性、更持久的公正。审判工作是通过法官来体现的,审判长制和独任审判制实行后,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与世贸规则接轨,从客观上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历史经验证明,法官素质偏低是影响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我国虽不能象英美法系对法官的挑选那么严格,也不可能象大陆法系其他国家那样甄选法官,但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宁精勿滥,是最终的目标。二○○二年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正式确立以后,提高了司法职业的准入门槛,在制度上保证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入司法行业的资格。近年来,法官的业务素质逐渐提高,据统计,全国法院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2004年比上年增加了1万余人,法官更新法律理论、适用法律和弥补立法缺陷的能力不断增强,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厚德才能载法,德政方能法严。肖扬院长在前不久指出:无知者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无德者同样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操守和道德,而这种品行不是通过考试能够认定的。一位人大代表也曾说:“德才,对于法官来说,一定要‘德’字当头。德才兼备,缺一不可”。法官的品质决定了裁判的质量,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法官首先要有良知、诚实、信用、正直等普通人应当具备的美德,还须需具备公正廉洁,严守中立,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司法伦理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将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化、制度化,也成为了法官自律和他律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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