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世界的中国宪政——百年回眸、反思与展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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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国宪法的文本和现实之间的落差不仅体现了制度实施的缺失,而且也昭示了中国宪政文化的局限性。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违反宪法规定的政客和政治行为比比皆是,但是违规者却往往不仅得不到制裁,反而在政治斗争中屡屡得手,邪恶力量不择手段压倒了正义。久而久之,甚至普通人也变得习以为常,成为“胜者为王败者寇”的丛林逻辑的附庸,宪法规定的基本“游戏规则”完全成为无足轻重的纸上谈兵。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除了因为宪法没有得到实施而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无关之外,主要是因为宪政文化还没有深入民间,因而不能激发广大民众自觉起来捍卫宪法的意识。一旦广大百姓成为被动的“看客”,宪政就失去了最强大的支持力量,正义和邪恶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评判者,进步力量和既得利益之间的较量就完全演变为内部“宫廷斗争”。既然宪政只是少数有识之士的追求目标,他们在强大的既得利益面前屡战屡败的结局是不难预料的。因此,清末实业家张謇曾精辟指出:“立宪固然要政府先有觉悟,主持实施,然人民也得要一齐起来发动。”[2] 可以断言,没有人民实质性参与和推动的宪政必然是失败的。
综上所述,中国百年宪政的历史昭示了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3] 一般来说,任何社会的变革必然起源于新的思想,但是自由民主和专制国家的共同点仅止于此。在一个崇尚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民主社会中,新思想首先广泛传播并引起社会讨论;在形成社会共识之后,思想转变为制度,先是成为法律,继而获得实施。由于新思想已经获得社会多数人的认同,且政府通过选举对人民负责,因而实施阶段的阻力一般很小。但在传统的专制社会,自由、民主、法治本身是宪政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这个阶段显然还没有成为普遍拥护的社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新思想只能首先为部分社会精英所接受,然后通过传统政治过程获得最高统治者的认可,最后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新思想既没有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实践中又遭到传统既得利益的抵制,因而往往只能停留在条文层面上,很难在现实中推进下去。只有在获得一定程度的实施之后,新制度才能给平民百姓带来切实的好处,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以上第二种过程大致概括了中国一个世纪以来的宪政运动。在1908年之前,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触西方宪政思想并开始自我启蒙,但是宪政只是在知识分子和士大夫的“小圈子”内传播着。到1908年《大纲》颁布之时,中国已经历了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的失败。如果甲午战争促动了中国知识分子的觉醒,那么戊戌变法显示思想启蒙即便能幸运地感化最高统治者,也未必能突破既得利益的重重保围,最后难免失败的命运。当然,一旦中国被打开国门并成为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变法的压力总是在那里,即便是既得利益集团也只有寻求改革才能图存。但是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改革最后往往因为执政者的犹疑摇摆而功亏一篑。即使发生革命,如果革命所依托的宪政理念没有为人民所接受,那么缺乏人民参与和监督的新政权必然走向独裁。虽然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体制下,除了在走投无路中爆发周期性的起义之外,广大人民在绝大多数时候只是任人摆布的沉默的大多数,但是他们潜在的决定性力量最终还是通过这种消极的方式显现出来。
辛亥革命之后,制度实施和文化启蒙在相互影响中不断进化着,但是在内忧外患、战火纷飞、民不聊生的环境下,中国宪政难以取得长足的进展。1949年革命给中国社会带来了秩序,但是在头三十年里盛行的左倾意识形态和此起彼伏的政治运动注定了极其有限的宪政成就。1978年改革开放不仅开启了中国的经济改革,也给中国宪政带来了新的希望,而此时据《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已整整七十个年头。以1982年宪法为标志,中国宪政总的来说是在制度改革和思想传播的良性互动中进化着,西方宪政所包含的一些普适价值逐步为各社会阶层所接受。中国百年宪政的艰难历程表明,只有广大人民在思想启蒙和制度改革的良性互动中真正觉醒了,中国宪政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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