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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世界的中国宪政——百年回眸、反思与展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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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转引自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2-353页。
        
        [13] 例如参见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60页。*
        
        [14] 参见John King Fairbank, China: A New Histor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283-285.
        
        [15] 国民党中执委曾规定训政以6年为期,到1935年结束。但是国民党不仅在大陆没有完成训政,而且退居台湾后还继续“训政”并实行“戒严”长达38年之久,到1987年才开始解除党禁和报禁,距离《中国民国宪法》的正式实施整整40年。
        
        [16]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006年第4次印刷)第92-96页。
        
        [17] 有贺长雄:“宪法演说”,《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8号,1913年10月15日。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一度盛行政府的“超然主义”,但是至少从1905年之后已经不再追捧这种意识形态。参见魏晓阳:《制度突破与文化变迁——透视日本宪政的百年历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6页。
        
        [18] 古德诺:“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8号,1913年10月15日。
        
        [19] “中国既缺乏美国当年之历史及社会背景,并无采三权制之必要,且三权制对于今日中国政治上之迫切需要亦未必适合。”庞德:“论中国宪法”,《中央日报》1946年12月13日。
        
        [20] “辟‘不合国情’说”,上海《大公报》社评,1946年12月23日;转引自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
        
        [21] 例如在法学领域,本土论者的一种倾向是批评全盘照搬外国理念,强调乡土社会的实证研究,例如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当然,本土论者的个案实证研究必然是有选择性的,甚至可能刻意选择有利的个案为自己的主张辩护,但是批评者完全可以选择相反的个案加以反驳。如果对立各方可以由此揭示不同层次的社会现实,也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学术对话。
        
        [22] 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人民或许会发现他们选择错了,但是如果人民真正拥有选择自由,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在发现和纠正错误之后自由选择更符合“国情”的制度。
        
        [23] 参见马立诚、凌志军:《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24] 参见张千帆:《倚宪论道——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0-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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