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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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同注[62]。
[66]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其职责是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果它直接注资商业银行,关心其能否赚钱、能否上市,那么人民银行作为一国中央银行的角色就错位了。参见常健:《外汇储备注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分析—兼谈政府参与经济行为的法观念》,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
[67]同注[62]。
[68]同注[52],第337-339页。
[69]同注[52],第351-352页。
[70]同注[54]
[71]仔细扫描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的公司法典,不难看出,公司法中的诸多制度体现了上述理念。例如,如果公司怠于召开股东会,法院的任务是判令公司召集股东会,而不是直接帮助公司决定股东会所与讨论的事项;又如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大多数国家都将是否穷尽内部救济—请求公司机关(董事会或监事会)起诉作为股东能否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再如,在请求宣告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中,许多国家立法都许可公司补正有关设立瑕疵,从而不作无效宣告。参见蒋大兴、金剑锋:《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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