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参见常健:《论我国公司制度实践的深层障碍》,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17][美]玛格丽·M·布莱尔:《共同的“所有权”》,赵振宁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3期。
[18]See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4th Edition), West Group, 1996, pp. 6-7.
[19]参见[英]大卫·威勒、[芬」玛利亚·西兰琶:《利益相关者公司》,张丽华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157页。
[20]同注[2]。
[21]当然,也并不排除有人出于公益目的设立公司以及部分在证券市场中投资的人目的在于追求股票涨幅差额的投机利润。
[22]参见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3页。
[23]现代公司法律中的股东权利设置、公司章程的功能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公司高管的义务规则等制度,都在于确保股东或出资者的意志与其所投资的公司的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不允许企业或公司的行为违反股东或出资者的根本利益。
[24]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可以获得多少本金及利息、在何时获得清偿都非常明确。即使公司经营失败,公司对债权人的清偿也是排在股东剩余财产分配之前的。
[25]蔡立东:《公司法制的人文主义转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26]当然,随着股票期权计划的实行,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董事、经理等人拥有公司股票,而在我国内部职工股的数量也不在少数。
[27]关于德国的职工参与决策机制的形成过程与法律规则,参见[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5-308页。
[28]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29]参见方流芳:《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326页。
[30]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31][英]Dennis Lloyd:《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318、 329页。
[32]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33]同注[16]。
[34]史际春:《探索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3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第5页。
[36]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37]Douglass C. North,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Norton&Co.,1981, pp.58-66.
[38]公司章程存在的历史显然要比公司法久远,甚至有人提出“章程自治行为的法律化—产生了公司法”。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而在现代各国(地区)公司法律中“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字样的条款数量大量增加,甚至成为了公司法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39]同注[8]。
[40]参见常健:《论公司章程的功能—基于公司内部构造与外部关系视角之考察》,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第985-1006页。
[41]参见陈燕平、曾东红:《两大法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度比较与启示》,载《南方经济》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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