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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美元1.45%、澳元3.8%的水平,不仅高于该行0.95%(美元)和1.58%(澳元)的挂牌价,更高过大部分中资银行。中资银行1年期美元存款利率挂牌价为0.8%至1.25%之间,1年期澳元存款利率挂牌价为1.375%至1.65%之间,若按最高优惠价计算,汇丰中国的1年期美元和澳元优惠定存利率分别比中资银行高出16%和130%。
渣打银行也推出了外币存款利率优惠,在12月17日至12月28日下午2点期间,客户以新资金存入渣打中国,可分别获得美元3个月2.3%、澳元3个月5%的优惠年化利率,此外还有6个月、13个月等几档利率优惠,期限越短,年化利率越高。客户获得上述外币存款优惠利率的前提,是必须同时存入15万元的新增人民币存款,才能享受等值10万美元的优惠外币定存利率。之所以能提供较高的外币利率,是因为在该行资金成本允许的情况下,能够让利给客户。
星展银行则推出人民币定期存款及外币定期存款组合利率优惠,美元3个月年化利率为2.25%,澳元3个月为5%。星展银行要求存款组合中的人民币新增存款本金最低为10万元,最低递增本金金额为1万元。换言之,如果不同时做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存款,也就享受不到外币的存款利率优惠。
总的来说,今年以来整个银行体系的外币存款还是比较充裕的,但在年底这个重要时点人民币存款争夺会比较激烈,外资银行此时上调外币存款利率,显然是为了帮助年末揽储。临近年末,无论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都面临监管指标存贷比的考核,外资行利用本身具有的外币资产端的优势揽储无可厚非。由于我国对人民币存款利率尚没有完全放开,但外币存款的定价相对自由,因此外资行这种捆绑本外币定价的模式,也可以视作利率市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风险分析师: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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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
银监会发通知深入进行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排查
近期多家银行爆出所代销的投资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终于引发监管部门的整治。中国银监会日前(2012年12月14日)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并在15日内完成排查工作形成正式汇总报告。目前大部分银行正在全面排查各网点理财代销业务,重点包括银行代销的保险、信托、基金业务,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所受影响较小。
【银联信分析】
一、银行代销业务事端频发,银监会出拳治理
2012年11月25日,华夏银行代售的“中鼎财富入伙计划”大约1.2亿元销售份额到期无法兑付,引发民众聚集华夏银行门前抗议,致使银行暂停营业一天。从银行角度考虑,民众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兑付行为给银行的声誉带来巨大的损失。从金融稳定角度考虑,挤兑行为直接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负面效应太大,监管部门必须出手整治。然而,华夏银行事件远不是个案。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金华商城支行前客户经理钮华向客户私售“理财产品”1200万元,至今仍有4个村民的400万元拆迁补偿款尚未追回。该案与华夏银行案件有相似之处,所谓的“理财产品”根本就是虚假或者不存在,完全是客户经理为了谋取利益有预谋的理财产品欺诈。工行金华商城支行方面坚称没有出售涉案理财产品,一切都是前员工钮华的私人行为,工行并不知情。
12月份,由建设银行代销的戴志康旗下投资标的为证券二级市场股票的信托产品崩盘,账面浮亏达2亿元,浮亏幅度近50%。投资者对该款信托产品的设计机理以及管理者的诚信提出了强烈质疑,资金被用来接盘垃圾股票稳定股价,结果输得一塌糊涂。
二、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疯长,外部监管严重滞后 1、理财产品规模增长失控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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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4.59万亿元增长近47%。2004年,首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诞生,此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到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已初具规模,当年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金额共计3.7万亿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爆发式增长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在实际利率长期为负的情况下,银行需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来提供各种高收益率产品以减少存款外流;二是,在金融脱媒的压力下,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改变以信贷为主的业务结构和以利息为主的收入结构,进行经营战略转型。三是,在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压力下,商业银行表内扩张受到制约,转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将资金的需求和供给放在“表外”匹配。
2、银行员工涉嫌欺诈
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对投资者具有误导性。由于理财产品的回报率通常会比银行存款利息高,银行在向投资者宣传的时候,往往将理财产品包装成风险低、回报高的银行存款替代品,而忽略了其作为投资产品的风险性。但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本质上是两码事。理财产品亏损自负,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自己买单,银行员工应该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将所代售的理财产品风险、收益情况详尽告知投资者。而目前在业务流程中,存在欺骗投资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诱使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比较突出。
3、缺乏监管和透明度
虽然针对银保、银信合作产品,我国相继颁发了诸多法规条例。但银行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对法规政策的理解掌握不全,也有一些甘冒道德风险。另外,银行可以自己制定一些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这些回报率虽然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但却风险巨大。对于这些风险,银行内外普遍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
一些理财产品说明书语焉不详,不履行对于投资者的告知义务,投资者连什么企业获得了这笔资金都不清楚。这就导致了,理财产品透明度严重缺乏,为资金的暗箱操作埋下了隐患,也未投资者的资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风险。
三、风险排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这项全面风险排查至少涵盖了十大重点,这其中包括:是否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是否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等排查点;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对照代销产品清单,对本行的销售系统进行自查,包括对代销产品的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线下销售和手工出单情况,如存在线下销售交易和手工出单,产品是否经过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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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要求,各银行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基层网点人员排查,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理财销售经理等一线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排查。通过查询文档资料、调阅监控录像、抽查电话录音、强制离岗休假、开展个别谈话、检查投诉记录等多种方式,对照代销产品清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推荐或销售未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的现象。
《通知》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督促各基层网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开展内部自查,并向上一级行报送代理销售产品的明细表,同时明确基层网点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提交自查报告;总行应在15日内形成各分支机构的汇总报告。如发现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向总行报告,与合作机构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并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
四、排查工作特点
1、针对性。此次风险排查工作专门针对现阶段出现的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金融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银信、银保、银基等合作产品。这些产品借道银行进行销售,其中产品品种复杂多样,风险级别有高有低,前文所述的华夏、工商、建设银行事件均出自银行所代理销售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此次排查由华夏银行事件直接引起,专门针对该类型事件,预防该类型风险。
2、深入性。该次排查工作要求完成对基层网点人员的排查,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理财销售经理等一线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排查。通过多种方式,对照代销产品清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推荐或销售未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的现象。该次排查工作,深入到一线基层员工的销售行为,且将其作为排查的重点工作内容。并且,采取查询文档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强制离岗休假、开展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类似拉网式排查,可以得到相应的效果,为今后对银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监管提供数据资料。
3、时效性。各银行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排查工作,总行应在15日内形成各分支机构的汇总报告,30日内向银监会提交抽查报告等。银监会对于此次排查,设定了相应的时限,目的在于督促各银行总行以及分支机构加强对于《通知》的执行力度,在最短时间内落实银监会发出的排查工作要求,将可能的逃避检查行为防范在最低限度。
此次排查工作由华夏银行时间而起,针对华夏银行事件所折射的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违规点与风险点,在短时间内进行深入、广泛的排查,将为以后的理财产品工作树立典范。
风险分析师:刘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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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风险管理同业经验 要加固防控风险的“前沿阵地”
所谓“集约化管理”,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在同一经济范围内,通过经营要素质量的提高、要素含量的增加、要素投入的集中以及要素组合方式的调整来增进效益的经营方式。当前,在集约化管理背景下,随着机构改革和权限上收,银行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银行法律风险防控,已成为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银联信摘编】
一、基层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法律风险复杂多样。当前,金融立法频繁、监管措施力度和密度加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客户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内外部环境的种种变化使得作为一线经营机构的基层银行面临越来越复杂多样的法律风险。基层银行不仅在开展主营业务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法律风险(如资产业务中的信贷合同签订或履行瑕疵、负债业务中的存单纠纷案件、中间业务中的不规范收费等),在行政支持保障方面也同样可能发生法律风险(如员工劳动争议、客户人身或财产安全保障、基建采购等)。可以说,基层机构是银行法律风险爆发最密集的层级,也应当成为银行防控法律风险的前沿阵地。
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薄弱。部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完成机构改革之后,法律条线机构设置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层银行撤销法律事务岗位,大部分二级分行也不再设立专职法律岗位。大批基层银行法律人员流失,其中大部分是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拥有一定金融工作经验的骨干人员,法律队伍遭到削弱。现有的法律人员往往并非专职,常被安排其他工作;同时法律工作的专业性又决定了难以安排其他人员临时替代。目前,基层法律事务工作量不减反增,法律人员人手紧缺。此种现实困境直接导致银行基层机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薄弱,而基层银行法律风险的直接管理者——二级分行本身法律力量也比较薄弱。基层法律资源的稀缺,大幅削弱了基层机构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在银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沿阵地留下大片空白地带。
法律意识淡漠。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依法治行水平仍有提升空间。相对而言,基层银行法律意识缺乏的问题较为突出。在业绩压力驱使之下,部分员工甚至管理决策者对法律风险认知和重视不足,缺乏基本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手段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甚至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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