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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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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如人身权和物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第二,纯经济上损失是加害行为在受害人处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具有直接性,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后间接引起的损失,这里的直接性不是因果关系上的直接性,而是考察两者之间是否介入了其他受损害的客体,也就是说纯经济上损失与加害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也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取决于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解。所以,纯经济上损失与我国民法中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交叉关系。承运人的船舶迟延到达装货港使货主多支付的仓储费用是承运人迟延履行直接引起的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损失,是一种积极损失。又比如,种纯经济上损失,也是可得利润损失。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有形财产受损而直接引起或者立即的经济损失。损失的范围涵盖了纯经济上损失和继起性经济损失,而不能认为就是纯经济上损失。下面,笔者将举一个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的案子以对纯经济上损失的两个主要特征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卸货港,货物迟延交付,但是货物状态是完好交付的,此时,货主的物权并没有受到侵害,但是,如果转销售合同因此被第三方撤销,被害人失去了转销售的利润,被害人的整体财产遭受到经济上的不利益,由于物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但是,是货物的迟延交付在被害人处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上述案例中的损失是“直接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现在卸货港交货时货物既发生了损坏又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况。损失,第一种是被害人的货物受损而引起的直接的或立即的经济损失,性经济损失;第二种是被害人所遭受的间接的或者非即刻的经济损失,由于货主的货物受损而引起的,是纯经济上损失。《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中,仅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提及迟延交付,这不是立法人员的疏忽,也不是有意回避矛盾而是有其特定的原因。一是,迟延交付的表现形式与其它违约行为重合,法律责任。二是,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为其他损失覆盖,即使迟延交付,其损失的主要体现是物质形态的损失,例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但是,航海技 63 李昊. 纯经济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63在为承运人所确立的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对这些违约行为确立了相应的26 页

此时,2004年.第5所以,经济

这种不利益不是

存在两种经济即所谓的继起这种损失不是而未页

迟延履行直接给被害人造成的利润损失是一与纯经济上损失相并列的一个概念是继起性经。而海上货物运输中还可能出

~11第 术的发展和行业分工的完善,承运人直接造成的迟延交付现象减少,但是承运人代理人等间接造成的迟延交付增多,并且损失不局限于物质形态上的而是出现了经济损失。从以上迟延交付这一法律概念的产生历程可以看出,迟延交付是一种时间上的违约,这种违约行为使承运人既违反了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的义务,也违反了将货物及时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前一种义务的违反的损害后果已被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包括继起性经济损失)所涵盖,而后一种义务的违反的损害后果“经济损失”就不应该再包括已经被包括的继起性经济损失而仅仅是指纯经济上损失。在UNCITRAL《运输法》(草案)失仅仅是指纯经济上损失。6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商法》中的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遭受毁损而间接引起的,是纯经济上损失,与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交叉关系,是合理预见原则限制的积极损失中的支出的费用和非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主要部分。(二)纯经济上损失的种类

迟延交付造成的纯经济上损失是否也通常应该以市场价值这种客观因素作为计算的基础,也就是说,是否通常应该只包括普通损失,还是也应该包括特殊损失。为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确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这个客观因素计算的理由。从各国法律来看,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之所以通常按照市场价值计算,主要理由在于平衡承运人的严格责任、赔偿合理化。但是,平衡承运人的严格责任这一理由不符合我国的情况。商法》确立的是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并且我国《海商法》在第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和57条(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与经济损失同时发生时的赔偿责任限额)运人不会因担心责任过大而提高运费;货物的义务,所以被害人可以随时从市场购买同类货物的理由并不成立。 64 A/CN.9/616 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 在迟延交付的情况下, (200627 页

纯经济上损失的范围11月6日至17

63条的经济损由于我国《海56条(货物灭所以承收货人仍有受领另外,由于)

的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第造成的损失通常应按照市场价值维护公共利益和使为承运人设置了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另外,年日,维也纳第 迟延履行,被害人转售货物或者生产经营必受到影响,所以,如果货物的市场价格在迟延履行期间一直保持不变,那么即使该迟延履行期间有1年之久,如果仅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被害人的损失,似乎不太合理。所以笔者认为,迟延履行造成的纯经济上损失通常应该既包括普通损失也包括特殊损失,也就是说,在计算纯经济上损失时,应该既考虑被害人的普通情况,也应该考虑其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35条对“经济损失”范围的解释是:的含义是什么?答:《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所致的‘经济损失’的含义是:虽然迟延交付没有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2)利息损失;(3)已经实际支付给第三人的违约损失,但应以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承运人可以合理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定。解释,迟延交付没有造成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下的纯经济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差价损失、利息损失和已经实际支付给第三人的违约损失。针对以上几种损失,笔者认为迟延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 市价损失

在英美海商法中,市价损失在早期是作为一种特殊损失,普通损失,因为目前航运业普遍认为货物是用于交易的,值的减少。在我国,市价损失一般情况下会被海事法院判定应予赔偿,是普通损失。市价损失是指由于承运人迟延交付而导致收货人因市场价格的波动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针对的是季节性货物或者因供求关系而价格起伏不定的货物,性货物和石油。

市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失原则上是货物应当交付之日和实际交付之日的市场价格的差额。这一方法进行计算。当然,这里是在假定市场价格在不断下跌,而不是合同价格,因为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货主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已经下跌, 65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66 [1925]A.M.C.85 (4th Cir.).

“《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所致的承运人仍需承担以下责任:但是,并且迟延履行会导致货物价United States v. Middleton66一案中,法院认为,市价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第 28 页

‘经济损失’)市场差价损失;65”根据该 现在是作为一种

例如易腐蚀也是根据 (1

在我国,并且这里是市场价格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应该由货主来承担。前述是在市价一直下跌的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如果在迟延履行期间内货物的价格有所上涨,但是到实际交付时又有所下降,此时市价损失应该是迟延履行期间货物的最高价格和实际交付之日的价格的差额。

市场价值通常参考当地报纸或者期货交易市场所提供的数据。如果卸货地没有该货物的市场,可以参考离卸货地最近的市场的价值。如果没有该货物的市场,最合理的方法是使用CIF价格与托运人转销售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于托运人有减轻损失的义务,所以托运人转销售的实际价格最接近市场价值。综上所述,市价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普通损失,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是纯经济上损失。但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损失应该被第23条所涵盖,而不是第65条下的纯经济上损失类源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范围的计算方法是市场价格的客观计算方法。2. 使用损失

货物的使用损失所针对的是资产货物,使用可能于现今社会多数已商业化,使用可能之取得既应为相当之财产上对待给付,该使用可能之剥夺,照理亦该视之为财产上之损害。普通损失,法院通常根据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租金作为衡量的标准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利息通常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的价值的基础上计算。是货主所支付的货款的金额,而不是货物的市场价值,没有想过要赚取转销售的利润。租金标准主要在美国普遍使用,应该是迟延履行期间按照当时的市场率租入该货物的所要支付的租金。Columbia Saw-Mill Co. Ltd. v. Nettleship68一案中,货主为寻找替代货物花费了很长的时间。法院认为,主为替代该货物所花支付的费用为基础的利息。前和判决后的利息不同。后者也是根据索赔所获得的损失,损失而是赔偿金使用的损失。 3. 利息损失

67 A/CN.9/616 - 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68 (1868) L.R. 3 C.P. 506

第 29 是被害人因市场价格的变化所直接”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损失是因为货主只是要使用该货物并运输的货物是机器,迟延履行损失的赔偿金额是以货(2006年11

367。笔者认为,这种归此处货物的价值应该也就是说,但是不是弥补货物使用的6日至17日,维也纳 British )第184段 工作组认为市价因为该货物具有使用价值。“就法理而言,赔偿金额例如在途中发生灭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利息与判决 月页

市价损失本身并不足以补偿货主的损失,承运人还应当赔偿迟延履行期间市价跌落的部分的利息以及前两项损失从实际交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普通损失,被害人因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是纯经济上损失。 4. 利润损失

利润是货方出售货物所取得的利润,或者是用于生产或者服务合同所取得的利润。利润损失包括两部分:货物未能用于正常的商业用途而丧失的利润;指特殊的利润损失,指货方将货物用于特殊的商业用途而获得的利润。物用于转销售,获得利润如果低于或等于平均利润,则通常被包含在市价损失当中;如果高于平均利润,则通常要考虑承运人在订立合同当时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在Cory v. Thames Inronworks And Shipbuilding Co.舶用于运输煤,在当时,这是一种完全新颖的使用方式,原告索赔因未能使用船舶运煤的利润损失。但是,殊用意,但是应该知道船舶用于通常的商业业务。认可原告将船舶用于通常使用时的利润损失。但是,览的样品,利润损失通常是作为普通损失。因为,展品,承运人被推定知道货物应该准时运到否则货方发展商业的目的就会落空。根据以上的分析,利润损失是非货物的有形损害造成的纯经济上损失,可能是普通损失也可能是特殊损失,取决于承运人所知晓的被害人的情况。5. 对第三方的违约金损失

重要的商务合同中通常规定迟延履行损失的违约金条款。物,货主就可能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这种损失通常被认为是特殊损失,失不是承运人应该知道的。如果承运人事先知道这一情况并预见到可能货方可能支付的违约金,此时承运人就要对这一特殊损失承担责任。6. 其他费用

货方可能由于承运人的迟延履行而履行部分运输合同并为此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例如,在装货港承运人船舶不合理的迟延到达而使货主多支付的仓储费用。 69 (1900) 100.F.484 (D.C.WASH.)

第 30 页

Ltd.69一案中,货主购买了一艘船承运人迟延履行交货如果承运人承运的货物是用于展 如果货6个月。

另一部分是例如,,法院认为被告并不知道原告这一特所以法院驳回了特殊损失的索赔而一旦承运人知道其所运输的货物是这种损失 如果承运人迟延交付货因为这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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