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百零六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公诉部门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节 提 起 公 诉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综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案由,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二)侦查认定的事实; (三)案件审查过程;
(四)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分析、论证;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审查意见。
审查报告对认定事实的叙述,应当具体完整、各要素齐全,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应当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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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详略得当。 第一百零八条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零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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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起诉决定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和文号。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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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概括叙写。
(五)证据。列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
(六)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七)尾部。注明送达的人民法院,检察人员姓名,院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制作起诉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的,应在其姓名后具体注明;
(二)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可以依照其自报的姓名或者依照编号起诉,但应当在起诉书中注明并附照片;
(三)起诉书中的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的数字,与法律文本一致;
(四)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并存时,应当先叙写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情况,再叙写一般自然人被告人的情况;
(五)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以及羁押地点等情况,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
(六)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以及存放的地点,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
(七)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等事项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但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人身安全的除外。不宜在起诉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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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起诉书应当附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证据目录须按照类别分类叙写。
证人名单应当包括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以及是否出庭等情况。对拟不出庭的,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提起公诉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一套。
主要证据的范围由承办人根据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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