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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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促进公诉人员依法、规范、公正执法,切实保障公诉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我厅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供各级公诉部门和公诉人员执法办案时参照执行。为方便使用,现予单行印发。各级公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翻印。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厅。
需要说明的是,本规程刑事抗诉部分的内容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高检院制定,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修订意见制定,在正式修订稿下发前,工作中仍执行《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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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保障统一、正确执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和公诉改革成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诉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基础业务,其任务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公诉改革,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公诉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等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四)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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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六)办案力度、质量和效率相统一。 第四条 公诉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监狱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意见;
(五)对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和执行死刑活动实行监督; (六)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诉部门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具体承担公诉工作的业务机构,对外所发各种法律文书都以本院名义进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诉部门的受案范围是: 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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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
(二)侦查机关对本院决定不起诉要求复议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或者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除受理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外,还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侦查机关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提请复核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二审程序抗诉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案件;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同级人民法院通知派员出庭的二审和再审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受理下列案件: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派员出庭的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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