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务部、物价部门等部门应加大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价格的监督抽检力度,保障医疗使用安全。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医疗器械转让、捐赠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转让、捐赠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
(一)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
(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当索取、查
验转让方采购时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转
让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
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后才按规定进行验收,
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设备科根据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以及转让验收记录等资料进行入、出库,并保存相关资料。
二、医院医疗器械使用科室之间相互转让:
(一)使用科室的医疗器械因各种原因转让给其他科室,需转入科室同意,设备科审批后,三方按规定进行查验交接,完善医疗器械转账、调拨记录后方
可执行转账使用。
(二)医疗设备转账、调拨记录一式三份;一份转入科室永久留存;一份转出科室永久留存;一份设备科库房永久留存,以备查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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