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7.1.9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防爆膜片要由有技术能力的厂家制造,每批在出厂前要抽查且试验其爆破压力,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7.1.10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包顶板KK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
7.1.11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要保持适当负压。 7.1.12输粉机使用后应及时清理积粉,相应的下粉扫板关闭,并定期检查试验。
7.1.13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7.2 防止煤尘爆炸。
7.2.1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煤粉仓着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枪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粉尘浓度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宜采用雾状水灭火。
7.2.3发现制粉系统积粉自燃,应用喷壶或其它灭火器灭火,禁止用消防水系统直接灭火,以防止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7.2.4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7.3 防止锅炉内爆
炉膛负压过大使炉墙承受过高压差,使炉墙及其附件损伤,构成内爆。内爆发生在送风系统突发失风故障或锅炉紧急停用时。凡遇有此种迹象时,宜查明故障时的负压值,调节送、引风机故障时响应能力,防止炉膛内爆。
7.4 防止炉墙振动
锅炉煤粉火焰着火前沿的波动频率与锅炉炉墙固有频率相近,引发的炉振与运行工况有关,要总结掌握其规律,加以防范。必要时宜使振动系统失谐以消除共振。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8.1 提高水位测量准确性
8.1.1 锅炉配置的水位测量装置宜选用先进可靠的、能消除汽包压力影响,全程准确测量水位的产品。
8.1.2 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应优先选用汽、水流稳定的汽包端头的测孔或将取样口从汽包内部引至汽包端头。
8.1.3 汽包水位计的取样管孔位置,汽侧应高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水侧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并有足够的裕量。大量程水位计汽、水侧取样点不应在汽包蒸汽导管上和下降管上设置。
8.1.4 每个水位测量装置都应具有独立的取样孔。禁止在同一取样孔上并联多个水位测量装置,不宜采用加连通管的方法增加取样点,以避免相互影响;三
取二或三取中的三个汽包水位测量装置的取样孔不应设置在汽包的同一端头,同一端头的两个取样口应保持400mm以上距离。
8.1.5 安装水位测量装置取样阀门时,应使阀门阀杆处于水平位置。 8.1.6 安装水位计汽水侧取样管时,应保证管道的倾斜度不小于1:100,但是对于水侧取样管的倾斜度也不能过大。对于汽侧取样管应使取样孔侧高,对于水侧取样管应使取样孔侧低。差压式水位计严禁采用将汽水取样管引到一个连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压水位计的汽水侧取样的方法。
8.1.7 差压式水位测量装置的平衡容器,其容积应考虑水冷凝的速度满足测量的要求,并保证水位测量装置在冲洗后能迅速建立稳定的水位,一般应在600-1000ml。
8.1.8 对于汽包压力为10MPa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水位计均应进行补偿修正,精心配置补偿函数以确保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均能保证补偿精度,压力上限应达到安全门动作值,并留有一定余量。宜选用经实践证明有成功应用经验的参比水柱温度接近饱和温度的平衡容器。
8.1.9 汽、水侧取样管和取样阀门均应良好保温。平衡容器及参比水柱的管道是否保温根据温度补偿原则确定。引到差压变送器的两根管道应平行敷设共同保温,并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但任何情况下,伴热措施不应引起正负压侧取样管介质产生温差。三取二或三取中的三个汽包水位测量装置的取样管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应将它们保温在一起。从取样口引到差压变送器的两根管道不许发生垂直方向的“凸凹”弯曲。利用每次大、小修的机会,在压力1—2MPa时,排污冲洗仪表管路。
8.2 锅炉汽包水位测量、保护系统的配置
8.2.1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配置必须采用彼此独立的两种及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在控制室,除借助DCS监视汽包水位外,至少还应设置一个独立于DCS且配备独立电源的汽包水位后备显示仪表(或装置)。
8.2.3 当有一点汽包水位保护信号故障时,三取二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续,限期恢复(不应超过8小时)。
8.2.4 锅炉汽包水位控制应分别取自3个独立的差压变送器进行三选中后的信号。当有一点汽包水位控制信号故障时,三取中应自动转为二取均的逻辑判断方式,限期恢复(不应超过8小时);当有二点信号故障时,应自动转为手动,运行人员密切监视运行参数,并限期恢复(8小时以内)。
8.2.5 锅炉汽包水位控制保护所用的3个独立的水位测量装置输出的信号均应分别通过3个独立的I/O模件引入DCS的冗余控制器。每个汽包水位信号补偿用的汽包压力变送器也应分别独立配置,其输出信号引入相对应的汽包水位差压信号I/O模件。
8.2.6 水位测量的差压变送器信号之间、电极式测量装置信号之间,以及差压变送器和电极式测量装置的信号之间,在DCS中应设置偏差报警。
8.2.7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的定值和延时值随炉型和汽包内部结构不同而异,具体数值应由锅炉制造厂负责确定。
8.3 运行维护措施
8.3.1汽包水位保护是锅炉点火的必备条件之一,锅炉点火前,水位保护必须投入。
8.3.2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点火前应进行实际传动校验,严禁用信号短接方法代替实际动态试验。
8.3.3锅炉点火前,应确保差压式水位测量装置参比水柱的形成。锅炉启动时应以直接可视式或电极式汽包水位测量装置为主要监视仪表;锅炉正常运行中应经常核对各个汽包水位测量装置间的示值偏差,当偏差超过30mm时应尽快找出原因,进行消除,严禁用仪表修正实际由于燃烧、给水系统、安装工艺等原因造成的偏差。
8.3.4 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验收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
8.3.5当在运行中无法判定汽包确定水位时,应紧急停炉。
8.3.6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立即处理。若不能在8h内恢复,应制定措施,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
8.3.7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盘思想集中,经常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调整要及时,准确判断及处理事故。不断加强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事故判断能力及操作技能。当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真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
8.3.8汽包水位控制系统应优化配置和精心调整,进行必要的扰动试验,确保RB工况等大负荷扰动时,不会引起水位保护动作。
8.3.9保证锅炉给水系统、汽包连续排污阀门开关灵活,锅炉启动前应对有关阀门进行开关试验,如对高加入口三通阀进行开关活动试验,确保其在高加故障时动作正确。
8.3.10给水系统中各备用设备应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按规程定期切换。当失去备用时,应制定安全运行措施,限期恢复投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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