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煤、油混烧时应增加吹灰次数。
5.2.13 无特殊情况,锅炉不允许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若发生了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以利用停炉时机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结垢时要碱洗。
5.2.14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严重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5.3 防止电除尘事故
5.3.1 加强电除尘、除灰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质量,提高除尘效率,防止因多个电场内部同时短路等故障停炉。
5.3.2 加强基建和电除尘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如灰斗、封头、壳体、 大梁等组装、拼接焊缝的质量,极间距等的调整等,应严格按图纸施工,达到标书或法规的质量要求,并经制造、施工、建设、监理、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
5.3.3 加强电除尘干出灰系统管理、维护,保证干出灰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灰斗堆灰,造成电场跳闸、极板变形、振打装置损坏。要重视电除尘器钢结构和连接螺栓的检查,重视运行中各灰斗灰位与灰斗中未燃尽煤粉的隐燃现象的监视,防止发生灰斗垮塌事故。运行中一旦发现出灰系统出灰不畅、灰斗堆灰,要及时进行疏通,并分析查找其原因。
5.4 防止机组汽、水辅助系统故障引起机组停运事故 5.4.1防止设备及系统故障引起机组停运事故
5.4.2重视阀门选型,检修时注意阀门的严密性与阀体接合面的密封状况,以及阀腔流道内有无冲蚀区。
5.4.3 高温(≧450℃)高压(≧10MPa)法兰的密封垫宜为不锈钢材质。
5.4.4 旁路系统应严格按照设计功能进行投停。
5.4.5 应做好旁路系统的检修工作,定期检查控制装置、旁路门内节流装置与承压部件完好,确保旁路门与减温水门能关闭严密。
5.4.6 当旁路门处于关闭状态时,应监视出口温度,如该温度异常,则应加强监视,及时消缺处理。
5.5 防止循环水中断引起机组停运事故
5.5.1 循环水泵及出口门的控制逻辑要符合泵制造厂的设计要求,循环水系统设备的电源应分布合理、可靠。
5.5.2 扩大单元制的循环水母管联络门应确保动作灵活、关闭严密。运行操作中,严格执行扩大单元制运行方式的操作规定。
5.5.3 加强对循泵房积水坑的水位监视。无人值班的循泵房要配备远方监视的工业电视。
5.5.4定期检查循环水系统的补偿器,防止补偿器于运行中发生损坏。 6 防止锅炉燃烧事故
按照《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加强大型燃煤锅炉燃烧管理若干规定》,《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3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1-1996)防止炉内燃烧过程破坏。重点要求如下
6.1 防止锅炉灭火。
6.1.1按照《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并参照DL435-1991)中有关防止炉膛爆炸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包括煤质监督、配煤、断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炉膛安全监控
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1.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合理利用储煤仓和干煤棚。四角燃烧锅炉宜采用按挥发分、煤灰结渣性能分层 燃烧的方法以协调解决锅炉出力、着火、结渣、低NOX燃烧之间矛盾;中间仓储制锅炉要完善设施、加强混煤工作。进煤仓的燃煤品种、性能要及时告知运行,以作好预想防止灭火。
6.1.3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可燃基挥发分偏差值超过5%-烟煤、2%-贫煤,灰软化温度ST偏差—8%)应进行燃烧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在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首先进行校核计算,在校核计算许可的情况下,还应进行冷态动力场试验和热态调整试验。
6.1.4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6.1.5锅炉炉膛安全保护应包括下列功能:⑴锅炉吹扫;⑵油系统检漏试验;⑶灭火保护;⑷炉膛压力保护。200、300MW机组采用FSSS,600MW机组宜增加BMS、FFSS、BCS相关功能。要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表管堵塞等。
6.1.6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监测系统,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给粉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6.1.7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磨煤机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6.1.8加强点火系统的维护管理,防止外漏、内漏,避免向炉内漏油,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6.1.9锅炉点火系统经常处于可靠备用状态,定期对油枪进行试验检查,确保油枪雾化良好,以便在锅炉低负荷燃烧或燃烧不稳时能够及时投油助燃。严格执行燃油系统的运行规程,锅炉在停炉或备用期间,运行人员必须检查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6.2防止锅炉严重结焦
6.2.1采用锅炉设计的煤种、加强配煤掺烧、注重燃烧调整,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
6.2.2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6.2.3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6.2.4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6.2.5固态排渣锅炉冷灰斗灰渣重量可能超过构架设计荷载,导致炉底坍塌。用刚性梁加固的结构要观察、检测梁挠度的变化,超过容许值时要及时处理。
7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按照《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5145-2002)、《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设
计技术规程》(DL/T5203-200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 第4部分 制粉系统检修》(DL/T748.4-2001)及相关运行导则的规定,防止煤粉、煤尘爆炸及其他故障。重点要求如下:
7.1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7.1.1除全部烧无烟煤外,制粉系统必须有防爆和灭火措施。
大型机组的煤粉仓应装电子式粉位计(机械式粉位测量装置作辅助校核用)。煤粉仓应配置有切换接管的设施,将煤粉放净。禁止将剩余煤粉送入燃烧室、烟道。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停炉三天以上中贮式制粉系统将粉仓内存粉烧空。
7.1.2 要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采用炉烟干燥的制粉系统要监测和控制所取烟气的含氧量。制粉系统正常停止运行后,输粉管道要充分通风抽粉。因系统煤粉自燃或爆炸而故障停用时,应进行系统隔绝、并送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为及早发现制粉系统积粉隐燃现象可考虑使用一氧化碳测量装置。
7.1.3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燃引起粉仓爆炸。
7.1.5对制粉系统的灭火系统应定期检查加强维护。
7.1.6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1.7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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