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其他受热面管子,防止事故扩大。
3.5.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3.5.4 锅炉定期检修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清除受热面积灰和结渣,以便为炉管磨损及腐蚀等表面缺陷检查创造条件。
3.5.5 检修期内,应重点检查水冷壁冷灰斗、燃烧器及吹灰器附近管子的磨损情况,以及尾部烟道受热面受烟气冲刷的管子、弯头及烟气走廊区域的管子磨损情况。
3.5.6 加强对吹灰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重视吹灰器喷射方向、伸入位置、蒸汽压力、水冷壁的平面度和吹灰器喷管的垂直度等调整工作;吹灰程序结束后,必须通过有效手段确认所有吹灰器确已退出,并切断汽源,必要时关闭手动进汽阀;遇有吹灰器卡涩现象时,应及时处理,以免受热面吹损或吹灰枪变形。防止吹灰器对水冷壁的吹损而导致的水冷壁泄漏。
3.5.7 采用成熟、有效的检测手段和方法,定期对奥氏体不锈钢管内壁氧化层状态及弯头氧化皮堆积情况进行检测和处理。
3.5.8受热面管子割管处理应采用机械切割,特殊情况需用割炬时应无熔渣落入管口,并消除其热影响区;向上的管口应予封堵避免杂物落入;尽可能不用焊接鳍片管替代鳍片管,必要时要注重鳍片根部焊接质量;鳍片拼缝所用材料的膨胀系数应与鳍片管一致;存在膨胀差的水冷壁、顶棚管、包覆管之间的密封焊要避免膨胀应力超限。
3.5.9 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的规定加强对奥
氏体钢管及异种钢焊接接头的监督检查,同时要重视联箱小管座的监督检查。
3.5.10采用堵管临时处理的抢修工作,在炉内的残留管段要及时取出。对影响传热状态与烟气气流分布的出列、变形管段,要作好措施。
3.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4 防止特种设备恶性事故
为了防止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恶性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89]12号)、《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件)安全技术导则》(DL/T785-2001)。并重点要求如下:
4.1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R7001-200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部安保[1991]709号)、《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压力容器的运行规程。运行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4.1.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
4.1.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制定必要的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钱落实)
4.1.4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4.1.5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在线带压堵漏技术必须根据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选择使用。
4.1.6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强制计量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1.7对投运10万小时或已出现泄漏的高、低加热器的管束宜进行定期无损检验,防止运行中管束意外爆破。
4.1.8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必须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应正常投用。
4.1.9除氧器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
器的安全泄放量,使用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安全泄放量和安全阀总排放能力的计算书,防止压力容器在最大进汽工况下超压运行。
4.1.10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加强对采用给水加氧处理、给水pH值存在较大变化以及钢材应力腐蚀倾向较大的除氧器的检验。压力式除氧器的检验重点是:立式除氧头相贯线、加强圈焊缝,存在温差应力和温度交变应力的部位。
4.1.11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还应重视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包括焊缝及热影响区、膨胀、管壁冲刷、腐蚀及支吊受力等方面;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
4.1.12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工艺措施实施。
4.1.13 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
4.1.14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以及结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要加强对所购压力容器的出厂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压力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4.1.15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拒绝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五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按规定报废。
4.1.18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申领使用证。
4.2 防止压力管道爆破。
4.2.1 加强对汽水高压管道系统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汽水高压管道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或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机或停炉。
4.2.2 定期对导汽管、汽水联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
4.2.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承压疏水、取样、排污、减温水、排气等小径管的管座、一次门前弯头的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4.2.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的规定,电厂应指定专人参与新机组的监造,从事受监设备的金属监督、焊缝检查和寿命管理,负责竣工(包括安装与外委检修竣工)验收阶段受监部件相关资料的移交。
4.2.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压力管道支吊架进行定期冷热态检查,并建立档案。对运行达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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