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于慈善捐助行为的免税规定,采取的是税前扣除办法。一般不超过个人所得的5%,如果是用于教育、文化、科研和慈善活动,则增加5%,即不超过个人所得的10%可获得税前扣除。目前德国对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又有新的提高,一律按15%比例税前列支。对于基金会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如基金会的捐助每年在20450欧元以下内可获免税;对一个新成立的基金会(成立两年内)的捐助在300007欧元以内可获免税。此外,对外国的直接捐助行为不享受免税待遇。
(八)监督管理
在德国,结社自由享有崇高的地位,与言论、集会、罢工等自由一样属于基本人权。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不能使用“管理”二字。德国政府认为,政府对社团就是负责登记,登记过后,其管理应当完全靠社团自己,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因此,“登管分离”是德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做法。但政府也认为公民不得滥用结社自由,从而危害社会民主法制和国家安全。德国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撤销或取缔:一是触犯刑法规定;二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原则;三是危害德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正常关系。1964年颁布的《联邦德国结社法》,实际上是社团组织处罚法,对此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当德国司法部门确认一个社团的活动与刑法相抵触、不利于宪法秩序、不利于国际团结友好思想时,经过相应的司法程序可以予以撤销或取缔。撤销或取缔禁令由德国内政部门负责依据宪法以命令形式发出,或由法院宣判,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公布于联邦公报和政府通报中。全国性或跨州活动的社会组织由联邦内政部管辖,地域性的由其所在地的州(市)内政部门管辖。对被禁社团的财产可以查封和没
收,必要时可采取直接强制手段。社团一旦被禁止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活动,也不允许建立任何替代组织继续活动。对外国社会组织,如其活动危害了德国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其它重大利益时,也可以予以管制。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成员和领导人大部分为外国人,但在德国注册的,可以予以撤销注册登记;二是对总部设在外国但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或活动的,可以禁止其在德国的活动。近年来,被取缔或禁止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极右分子、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组织,如“三k党”、“光头党”等。过去12年柏林市范围内只取缔过两起,都是“光头党”组织。
德国的监管,还包括社会评估和公益认证。德国社会问题中央研究所(dzi)就是这样的一个机构。尽管它自称是一个独立的学术研究和公益认证机构,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半官半民机构,2006年经费支出100万欧元,其中50万来自联邦和柏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补贴,50万来自服务性收费(其中37万是收取的认证费,13万是发行出版刊物所得),其理事会的5个成员也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重要社团的领导人。据考察时波尔.米里克所长和海蒂副所长介绍,德国社会问题研究所,主要工作就是收集社会问题文献,提供咨询和募捐资格认定。德国募捐活动广泛,每年德国有61.5万个单位捐赠超过40亿欧元。从事募捐工作的社会组织如何取得广大捐赠人的认同,使捐赠者积极捐资从事公益事业,该所以独立者的身份严格把关,通过收集材料,审核收支状况,对社会组织募捐行为实施监督,对这些募捐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合格的吸纳为会员单位,颁发德国社会事务中央研究所公益徽章。目前德国家共有230家公益组织通过该所公益资格认证,被吸收为会员。这些组织虽然在数万个慈善机构中所占比例不高,但由于获得捐赠者的信任,每年募款资金超过10亿欧元,2007年募集资金达14亿欧元,
占全国每年慈善募捐的30%以上。公益资格认证须每年审核一次,每次申请机构都需交纳审核费。
德国社会事务中央研究所的评估标准主要有12条:第一,所募资金是否按照捐赠者的要求进行支配,是否有挪用现象。第二,机构是否经济有效。慈善募款机构的行政成本是否低于35%。2006年各慈善机构实际平均成本在19%左右。行政成本包括运作经费和宣传成本。第三,预算与计划。慈善机构是否有详细的收入和支出预算计划?这是保证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第四,资金储备。是否明文规定了合理、合适的资金储备额度。由于资金储备而滋生的利息是否用于合适的用途,以间接满足捐赠者的意愿。第五,补偿。慈善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应与公益服务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相当。志愿者组织的志愿人员不得提供工资,但可以为其工作提供适当的补偿。第六,其他补偿。慈善机构禁止为了调解和协调捐赠以及其他捐赠过程中产生的回扣。劝募人员不得从募款中提成。第七,劝募信息的真实。慈善机构应客观、实事求是介绍组织的情况和受益人的情况。不得欺骗捐赠人的同情心。第八,财务管理。慈善机构应该根据会计法则,真实准确记录机构的收支信息。第九,内部控制。慈善机构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有年度财务报告。第十,治理结构。慈善机构的董事会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一,补齐申报文本的责任。在劝募机构申请德国社会事务中央研究所的徽章时,慈善机构将要承诺按照标准的要求补齐申请报表中所需的资料。第十二,利用募款徽章的批准程序。使用德国社会事务中央研究所募款徽章标志为机构宣传时,必须明确版权要求和在有效期间使用。
在实际评估操作过程中,德国社会事务中央研究所主要考查
三方面情况:一是审查公益机构散发的宣传品是否符合要求。宣传资料要符合实际,不要调动太多的调动情感因素进行募捐,例如过分渲染贫困状况、残疾人的惨状,刺激人们的感官,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该所认为这些行为不很严肃,要控制这些不合适的行为。短期看来虽有效果,但长期对捐赠人有损害,这些个别行为很容易削弱人们对捐赠的热情;二是要求每年募捐超过25万元欧元的公益组织,要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其收支状况;三是审查社会组织内部结构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具备一定的能力,内部审核系统是否完善。在此基础上认定其资格,并且每年进行年检,收取相应的年检费用。
(九)自律机制
德国的社会组织经审查符合条件注册登记后,联邦政府及所属机关职能部一般不干预社会组织的行为,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原则上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中所明晰的范围开展。德国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和作用日益显现,除了德国的法制环境比较健全、财政税收支持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德国的社会组织非常注重自身的能力建设,通过自身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
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德国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基础。德国的社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监控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社会团体成立后,民主选举产生执行机构理事会。德国社会组织理事会一般3─5人组成,包括主席、财务管理、秘书等,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常由社会名流担任。秘书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在理事长和秘书长发生矛盾的时候,通常以评估秘书长执行理事会工作决议的情况为基础来决定秘书长的去留。社团的发起人为建会成员、原始成员,其他入会的成员为合同成员,以合同来约束。会员可要求理事会提供服务,也可依法寻求自我保护,如行使罢免权、选举权、上诉权等。理事会每年向全体会员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我们考察的德国联邦基金会、德国社会组织研究所、柏林工商会等社会组织均如上述有着健全的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这些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使社会组织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融资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保证了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完善,组织体系运转顺畅,制度健全。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德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有各自明确的利益目标,代表着不同组织的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自身形象,每个行业协会如商会都特别注重自己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依照章程行使权力,依靠各种制度规范行为。如有会员违背自律原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自律机制的形成得益于以下因素:一是有法可依;二是社会监督;三是自身利益的驱动;四是大量的同业组织的竞争。
二、德国考察的体会与启示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取得了很大进展,社会组织的大环境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组织总体上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服务社会功能和自律性、诚信度还不足,外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还比较突出,发展空间和环境还不够宽松,作用发挥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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