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责任;二是可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德国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主要为三个部门:一是德国联邦司法部。但司法部不负责具体登记注册事务,只负责研究制定各种法律草案,包括民法、结社法等,提交内阁讨论通过后实施。同时负责司法监控、财政监控;二是德国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主要是审查人数、章程、场所、内设机构等条件。社会团体登记后,包括地方法院在内的行政机构基本上没有更多的行政管理,也没有年检。地方法院一般都设有社团登记处,有专人具体负责社团的登记注册工作。社团在地方法院登记后,记录在登记册子里可供社会查询。另外,德国社团登记信息已在全国联网,所有法院登记的信息都在网上公布,可以随时查询。德国社团登记全在地方法院,也就是居住地所在的区法院,为最低的基层一级法院(这点与中国实行的分级登记,由中央、省、地市、区县分别登记不同)。区法院虽然是德国具有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普通管辖权的最低一级法院,但对适用德国民法典来说,却是最重要的法院。如果社团的所在地跨越两个以上区域,则由州的司法部门来决定在其中的一个所在地的区法院进行登记;三是德国内政部,所有基金会均由其所在地的州政府内政部进行注册登记。
德国成立社团的基本条件是:必须要有7个以上的人员。这7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宗旨。宗旨要反映社团的方向,体现社团成立的目的;必须要有自己的章程。德国将章程看得非常重,认为这是社团得以存在的一种法律形式,并且章程要拿到公证处公证,主要证明财产和签字的真实性,确认社团的业务范围,然后才能拿到地方法院登记。社团的章程至少要包括:1、社团的名称、地址及成立目的;2、
规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3、成员提供多少出资额;4、关于董事会组成的规定;5、召集会员大会的前提条件;6、关于会员大会决议公证的规定;7、关于登记;8、关于章程生效日。社团的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必须经过至少7个自然人或法人签字,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法,应尽可能简短、清楚、明白。经过登记后的章程一般不轻易进行修改,如要修改,哪怕是一个字,也要到所登记的地方法院去申报。从成立社团的基本条件和制立章程的条件来看,充分反映出了德国人办事的严谨的工作作风。
(六)财政资助
德国政府认识到,社会组织与政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为社会做事,二者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减轻社会事务工作的负担,帮助联系企业与公民,进而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感,激发公民的能动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德国政府还发现,社会组织在运作社会福利服务事务方面比政府更具有效率,可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力资源,组织和调动更多的志愿者参与项目建设,进而大大降低项目成本。德国各级政府每年都有许多资金用于社会福利项目,但这些项目不是政府亲自去做,而是采取招标的方式,让非营利去实施。社会组织要获得政府的项目资金,应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详细的项目申请书和实施计划。政府在审查时,主要评审社会组织的目的、能力以及项目设计实施的合理性,最后由市议会来决定。德国不同的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是不一样的。德国社会福利服务组织的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其比例几乎占德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2/3。职业协会、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收入,主要靠会员交费和房屋出租及各种售票构成。
为了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1961年,德国成立了经济合作部,现为德国联邦经济与合作发展部(bmz),开始有计划地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它们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援助活动,从而构建起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合作的框架。进入21世纪后,德国的发展合作已经关注于一种全球性的结构与和平政策,旨在帮助减少贫困,建设和平,推进公平形式的全球化。
从我们了解的德国联邦经济与合作发展部工作的情况看,其就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一是提供资金给教会(天主教、基督教)。德国的教会是非常强大的,许多社会的公益事业教会都在做。合作部先把一大笔钱发到教会,由教会去操作,而政府不做任何干预;二是提供资金给基金会,操作也是同样的。德国规定,社会组织如果去发展中国家做工作的话,都可以到合作部去申请经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合作部早在15年前就开设了一个咨询机构,咨询的内容就是解决社会组织如何去满足合作部的要求而申请到经费。另外,据了解,德国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从事公益事业也非常支持,慷慨解囊,资助公益组织开展活动比比皆是。比如,我们考察的一个社会救助组织“tafel”(中文名为“救济餐桌”),其主要工作是提供食品为贫困的人们以及无法依靠社会生活的人们。他们称之为“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弱者”。全国数千个公司企业都给予了“tafel”行动支持,给予了从经济上、物质上和人力上的各种形式的大力帮助。
(七)税收减免
德国是一个税收政策比较完备的国家,实行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州)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两大类税收制度。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收入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德国税收制度的突出特点是通过税收调节各州和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统一后实行的“团结税”就是主要的例证之一。德国的税务管理十分严格,从申报、评税、审计、法定时效期、支付、上诉、罚款及利息都有十分详细的具体规定,如果某个人或某个公司想偷税漏税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或者要遭受到严历的制裁。
德国公益性组织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公益性,必须服从所有税法规定。德国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社团的公益性的审批。公益性组织在章程中必须写明它全部和直接所追求的目的,并且符合税收条例对物质方面作出的要求。以实物、精神或道义致力于福利和慈善事业及宗教工作,比如帮助青少年、老年人、支持公共健康事业和福利事业等。如果一个机构的三分之二的收入服务于需要帮助的社会弱者,这一机构也被看作社会福利机构。公益组织实际运作过程必须符合章程规定,对章程规定的目的及其实现形式的规定也必须便于审查。章程必须对在公益组织解散或失去公共福利特征性的情况下财产的使用目的作出规定。在方法上,公益组织成立以后,要将其章程寄给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帮助其修改章程,使之符合公益的原则并得到认可;认可后的章程要到公证处公证,然后到所在地法院登记注册成为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从而可获得税收方面的待遇。在德国公益组织的免税管理是十分严格的,。获得免税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必须向当地税务局周期性地上交活动报告,通常以年度报告包括财
务报告的形式归档。财政税务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审查免税资格,以确保该组织遵守其章程所规定的非营利性原则。
具体来讲,德国公益性组织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公益组织及其活动的税收优惠;二是对慈善捐助行为的税收优惠。
德国公益组织免税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免征法人所得税;二是公益组织在继承遗产后他们的免税身份还可以持续10年,还可以免除遗产税和捐赠税;三是一般没有增值税豁免权,因此他们要为大部分的市场交易如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交税,但按照地方商业法第3(6)的规定,公益组织一般可免除商业税;四是按照净资产税法第3(1)条和规定,他们也可以免除净资产税。除了公益组织外,德国一般的社会组织会费、募捐收入、政府补贴以及来私人基金会的补贴收入,通常也享受免税待遇。长期以来,在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些习惯性的做法,就是根据收入的多少和活动内容来确定是否纳税。如果社会组织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活动内容与本组织章程和业务范围有关,则可免除税收;如活动内容与组织章程无关就需要征税。如果一个社会组织每年运作经费不超过30678欧元,一般不需要纳税,超过后则一般需要纳税。为了防止漏税逃税现象发生,有的州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营利性活动所得收入不应超过其开展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经费总额,这样,不仅给予了社会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的税收优惠,而且还对其开展非公益活动时取得的收入情况进行了税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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