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健康、社会运动等各个领域,它们在德国国内社会生活和对外关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德国基金会可以由私人创立,也可由政府创立,大致分为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两类。公立基金会的设立由当地议会批准,主要承担政府的赋予任务。如6个政党基金会。董事会里至少要有一名来自政府部门的代表。基金会的投资计划由州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私立基金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由自己选出,政府不指派。一般情况下,私立基金会在进行项目筹资时,自己要承担三分之一左右的资金,这将使私立基金会在项目实施时更具有公益性的特点。私立基金会在资金的使用上有比较大的自由度。德国基金会除了数量多,管理比较规范。一是组织机构健全。一般理事会和各专业职能部门组成。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一般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若干理事会成员组成。秘书长都是专职的,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自律意识强。章程是基金会开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一旦制定后,很难更改。德国基金会严格按照其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设立人在设立基金会之时的宗旨。基金会工作内容是由自己决定,完全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可以从事慈善事业之外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是纯粹的商业活动。政府只有权监督基金会是否遵守了法律及基金会章程列明的设立人意愿,而无权干涉基金会的具体活动,真正体现了自己管理自己的特点。三是基金会都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自觉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管,增强了基金会的透明度。四是实力雄厚。德国基金会是德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得到了企业、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像政党基金会,它们资金90%以上来源于联邦和州的财政预算。如属于绿党的伯尔基金会,95%来自联邦和州的公共预算,只有5%来源于会费、捐款和其他收入,但它们资金使用要受议会和联邦审计署的监控。伯尔基金会尽管属于绿党基金会,但不能为其竞选服务,其主
要任务是推进德国和其他国家的民主政治、公民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49名工作人员,由于基金会资金雄厚,从而为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从事基金会工作提供保障。德国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全职员工的工资接近于德国公务员的工资,一个大学毕业生的年薪大约5万欧元,秘书长年薪在6万欧元左右。五是社会公信力强。德国基金会普遍赢得公众的认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向这些基金会进行捐赠。一些长期捐赠者,甚至把自己的账号给了自己信得过的基金会,允许基金会在需要的时候按一定比例随时从中提取捐赠款,其公信力可想而知。
德国基金会联盟(联合会)成立于1948年,其宗旨是确保基金会的全法权益,加强各基金会之间联合和有效开展工作,争取与基金会相关的法规和税法的完善,从而保证基金会良好发展环境。联盟现有3千多个会员,有30位工作人员,其中20位为专职人员,内设法律部、新闻部、成员服务部、财务部和会长秘书处等机构,全部经费来自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德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
德国行业协会商会是各类社会组织中最为活跃一类,其组织和管理体制特点比较突出。德国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政府没有专门从事工业管理的机构,经济运行和市场调节,主要由德国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按组织原则,德国的行业协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实行义务入会制的具有公法性质的协会,其主要组织有德国工商联、德国手工业协会、德国企业驻外机构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具是特殊社团,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有庞大的组织机构,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代表性很强。基
本按地区组建,覆盖全国,所涉地域、所涉行业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另一类是具有私法性质的由民间经济组织自发组成、自愿入会的民间行业协会。企业除了必须依法加入公法性质的行业协会外,还可自愿、自发按特定行业组成专业或综合性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相互协调的组织网络。其中德国工商联规模影响最大。据介绍,德国全国工商联总部设在柏林,有会员360万家,在国内81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国际80多个国家设有代表处。我们参观的柏林市工商联,办公设施豪华,有会员23万个,全职工作人员200个。每4年选举协会领导层,包括主席、理事会。他们不仅反映企业呼声、进行行业协调、向企业提供咨询交流服务、提出发展战略建议、敦促改善基础设施、监督政府财政资金使用,还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如职业教育考试、技术培训等。政府正是通过这些组织与企业发生联系,实现那支“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德国工商联经费全部来自会费(企业按营业额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培训费和服务咨询费。柏林市工商联2006年的经费就有4000万欧元。行业协会商会已成为德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德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德国行业协会商会的能力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的过程。早期的职能仅局限于为本会成员在市场上争夺最大的份额和最佳的利润,以后逐渐扩大,开始面向国家、公众和其他利益团体,在更大的范围内谋求其成员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进而成为国家发展机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四)法律框架
德国法律充分保障发展社会组织的权利。德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框架非常完备,由宪法、即德国的基本法为基础,民法典总则中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为基本规则,联邦社团法的专门规定为补充的较完善、系统的框架结构。德国的社团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中自由、规范、有序地运行,在德国民主法制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主体。
德国宪法,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宪法认为,国家和社会形成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国家是自下而上反映公民声音的大众团体的体系,国家应当与社会合作,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游行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因此,宪法第九条规定:“一、所有德国人均有结社之权利;二、结社之目的或其活动与刑法抵触或违反宪法秩序或国际谅解之思想者,应禁止之;三、保护并促进劳动与经济条件之结社权利,应保障任何人及任何职业均得享有。”德国宪法里的“结社”,是指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依照同一宗旨组成的社团;一个社团要共同拥有并共同遵守同一的宗旨;任何公民都有权组织或参加社团;社团及其内部成员和领导机构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当然,依照宪法,公民结社还有两个基本限制:一是不得触犯宪法;二是不得违法宪法秩序或国际团结友好的思想。除此之外,公民结社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在德国民法典中,区分了社团和财团,并对社团的基本分类、治理结构、基本权利、登记注册以及监管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当社员人数在七人以下时不必登记,但不具有权利能力;只有社员人数最少为七人时才应该登记,并因登记而获得权利能力。德国民法典定义非营利社团的概念
为:“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到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中而取得权利能力。”德国民法典定义财团为营利社团,其中一部分财团采用基金会的名称,财团必须到所在地的州司法机关登记并取得承认才能获得权利能力。
除了宪法和民法典外,德国在结社方面的法律还有《联邦德国结社法》。德国结社法给出的社团定义为:“本法所称社团是指多数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共同的目的而在长时期内自愿地结合在一起,不问其法律形式如何,能够有组织地表达其意思的一切团体。”但结社法的社团定义不包括政党、议会党团、各种宗教组织和团体。重申了在基本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对社团的定义、管理机关、社团的行为、注册、解散、财产关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登记制度
德国并未规定所有的社会团体都要进行登记,国家不禁止它的存在。如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民众团体、市民小协会和工会等都可以不进行法律登记。没有登记的社团也可以有章程,一旦建立就可以租房,自主开展活动,但没有权力向经济部门申请项目,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德国社团登记注册主要涉及是公益性认定问题。登记的社团直接与税收优惠挂钩。登记注册是国家关于社团提供的一种优惠条件,如果登记了就可以得到税收优惠的保障。但是法律同样保护那些未登记的社团,只是它们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一般来说,德国社团法律登记至少有二点好处:一是可以获得法人资格,社团如果破产了,成员和理事会不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责任,反之要承担经济上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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