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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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为主体: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容易发生的主要部位和环节:
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部位,出现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上。如:有的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资格审批中,收取贿赂,不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违规发放资质资格证书。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发放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设计单位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企业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在有的市政公用项目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侵吞国有资产。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损害业主利益。一些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通过给回扣获取业务等。2005年,全国30个省区市建设系统发现并查处的148件经济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到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3.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发生的的原因:
一是共性原因:共性原因主要是指不良商业环境的影响及传统商业文化因素的影响、以权代法等因素。
二是个性原因:(1)建设系统是投入巨额资金在市场经济中运转的系统,无论是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还是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均涉及巨额资金的运用,离不开交易的商业行为,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系统是易发商业贿赂的系统。(2)部分企事业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相当部分企事业单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不惜运用各种正当的、非正当的竞争手段,这就出现了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相当部分企事业处在市场竞争的生死边缘,较为注重外部的竞争,往往忽视内控机制的建设,以至内部失控。(3)市场监管不到位。相比较十分活跃的市场交易,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建筑、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全国各地无统一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走马灯”似的轮换,始终处于一种初始的“不成熟”状态,无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非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4)体制不健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如汹涌而来的浪潮,但我们的管理体制尚未健全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研究,缺乏随机应变、随时提出对应措施的能力,甚至政府职能部门自身也往往成为参与市场经济交易的一方,主体角色不明,监管乏力。
五、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既要重视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要运用教育、经济、法纪、行政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治理工作要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与建立惩防体系,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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