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以“权力行为”代替“法律行为”的结果。我国在反商业贿赂立法方面存在一些缺陷。而法律缺陷的产生,往往是以“权力行为”代替“法律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起草立法的部门为了给本部门的“权力行为”留出充裕的空间,故意在法律规定上含糊一些,并对各部门法律之间的不协调、冲突、脱节之处采取回避的做法,把矛盾留给“权力行为”去运作。这样,漏洞百出或含糊不清的法律让企业无所适从,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也就理所当然不需要、也“不能”从市场退出。因为企业遵守法律有困难,需要执法部门“帮助”,执法部门参与市场不端行为,从中收受商业贿赂,或者让企业代办各种私事。甚至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打着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名义,直接为企业提供所谓的“法律服务”,并在司法过程中照顾某些企业,乱拉关系。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助长了司法腐败。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危害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治理。面对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战斗,有人却说商业贿赂有人情味、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南开大学教授程宝库认为,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四、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发生的主要环节及存在原因
1.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发生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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