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执纪反腐的力量不可谓不强,反腐的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是,正如俗语所说: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问题也就是出在这里,这种多头反贪的体制从表面上看,力量不可谓不强,因为各种执纪反腐的力量彼此之间未能很好地进行协作,难以形成反腐肃贪合力并显示出高效有力的查处威力。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腐败现象,往往是监控无力,力量分散,停留在“各搞各的,单打独干”水平上。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展现在人们面前的,腐败案件仍然是边反边有,大案要案仍然是时有发生,腐败现象在一些关节领域和薄弱环节上甚至还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
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随后出台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应该说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其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都加以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只要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负起应负的责任,就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具体工作中,责任制度却难落实,谁是责任主体,是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抑或具体办事人员,其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才叫失职,又该如何加以界定,这些问题在现实工作中往往非常难以界定。正是因为难以界定,所以出了责任事故还是难以追究。因此,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不一定就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也不一定就不好。
3、从事反腐倡廉工作的人员不能、不敢或不愿、不会查处腐败。之所以不能或不敢查处腐败,一是腐败者具有可利用的特定权力,可以直接干预案件的审理;二是腐败者具有一定的 “生杀大权”,甚至掌握着从事反腐倡廉工作人员的前途与命运;三是腐败者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有的甚至具有很大、很深的关系网。一旦对某一腐败者进行查处,其结果往往就是导致其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甚至会影响到其关系网内其他成员的生存,因为这是关系到其个人甚至利益小集团的生死存亡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查处腐败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斗争。如轰动一时的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巨案,就很能说明问题。原泰安市检察长公丕汉在调查该案过程中,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威吓,甚至是对他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威胁都有。在恶劣的办案环境中,这位具有超凡勇气、被称之为 “铁汉”的检察长,都差点支撑不住,其在泰山压顶之时曾召开家庭会议,对儿女说:如果不叫我干了,我就带着你妈回家卖红薯。他甚至还要求自己的子女不要担任公职人员。最后是在上级领导的有力支持下,才顶住歪风邪气,度过一道道难关,依法惩处了胡建学及其犯罪团伙。
之所以不愿或不会查处腐败,一是觉悟不够,二是水平不高。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个从事反腐倡廉工作的人员,在一定时期或阶段,由于反腐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在很多情况下意味着要敢于承担由于风险而带来的各种可能出现的个人牺牲,不仅自己工作难做,前途受影响,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而且家人也要跟着担惊受怕。而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往往是猫和老鼠“和谐”共处,你好我好大家好。这种强烈的反差,难免会使得那些觉悟水平不够高的执法执纪人员不是从党和人民事业的“大义”的高度来认识自己工作的意义,而只是把自身的职业当作谋生的饭碗,因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主动去查处腐败分子,当被委以查处重任时也只是得过且过,不愿尽职尽责。有的意志薄弱分子甚至在关键时刻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以获取所谓的好处。如在胡建学巨案中,泰安市检察院专案组中的个别成员就经不起考验,为腐败分子通风报信,用其话说就是趁现在为他们做点“好事”,将来至少不会受到报复。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也有一些执法执纪的工作人员,虽有觉悟,对腐败分子疾恶如仇,也很想有所作为,但由于其法律法规知识欠缺,纪检监察业务水平不高,不仅不能发现不廉行为,甚至发现了也不能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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