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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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规制。它主要是指政府出于维护受规制产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以及安全、外部性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有关生产设备和服务设备进行的以一定的标准体系和审核制度为基础的规制。其主要手段包括:第一,制定有关生产设备和服务设施的标准体系,规定其质量、性能、规格、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政府对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控制;第二,建立关键设备的强制登记和审核制度,禁止将未能符合政府所颁标准的设备投入生产;第三,在有关产业中(如电力、供水、通讯等产业)统一有关重要设备的规格和性能标准。
5.价格规制。它主要指在受规制产业中,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和服务的公平供给出发,对产业价格体系和价格水平进行的规制。由于价格从来就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各国政府的具体实践中,价格规制通常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二、中国政府规制体制现状分析
中国政府规制的成因除了经典规制理论所分析的基本原因外,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规制,与其说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不如说是政府为了消灭市场。中国从来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过程。西方规制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秩序,而中国的计划经济则立足于消灭市场、消灭竞争,以国家计划替代企业家精神,政府集所有功能于一身。转型时期,这些功能之间冲突逐渐显露出来,政府借助于行政垄断权来保护其他方面的利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规制。中国现行的政府规制内容相当广泛。在垄断方面,主要针对传统自然垄断领域。内容涉及公用事业中的电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公共汽车与地铁;广播电视中的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中的公路、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现行的规制措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准入规则,准入规则的形式有国家垄断、申报、审批、许可、营业执照标准设立。二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标准等。现阶段,政府规制的权力归属是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政府机关都拥有规制权力。规制法是政府机构对企业市场行为实行规制的法律依据。当前中国的规制法有四类:一是正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和颁布的实施细则、命令、指示、通知等;三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四是规制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在规制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手段,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例如,航空业由于有多家新航空公司进入,改变了以往由中国民航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通过竞争,航空业的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电信业则由于中国联通的加入,结束了中国电信业邮电部统一组网,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竞争促使电信产品的服务质量提升,价格趋于下降。这表明引入竞争对中国规制改革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中国,由于政府通过规制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行政性垄断仍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行政垄断过度问题。行政垄断又称人为垄断,它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及横向的准入障碍或地方保护主义。另外,传统公用事业的许多产业如电信、电力、民航等部门以自然垄断为理由,凭借部门规制立法,继续限制竞争和侵害公众利益。人为垄断的显著特征,一是政府部门通过对经营者的控制实行内外结合的规制;二是垄断部门市场力量及并非来源于市场竞争,而是依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三是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低效率的(张克中,2002)。我国现存的严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长期以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力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惯性。这种情况造成原有的垄断部门凭借不规范的市场机制为自己营造生存空间和打上官本位的烙印。错综复杂的行政力量进入市场造成条块分割的垄断力量的对立。各政府部门成为部门利益的代言者,对行业的规制、管理权强化,意味着利益寻夺的激烈。这种人为垄断形式的存在限制了竞争,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政府威信和执法效率,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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