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监官之探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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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诰3编八二二六;民拿来害民官吏》第三四页。
[一0]洪武一九年《优恤高年并穷民诏》,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三册,第六四页。
[一一]《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三册,第一九三页。
[一二]同上。
[一三]《宋大诏令集》卷二0二。
[一四]《宋会要八二二六;刑法》卷二2之八二。
[一五]《宋会要八二二六;刑法》卷三之三三。
[一六]《宋会要八二二六;刑法》卷三之二九。
[一七]参见郭旭东:《宋代法制钻研》,河北京大学学出版社二000年八月版,第六00-六0七页。
[一八]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一0六年)设立固定性的一三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处所。《汉书八二二六;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00石,员一三人。”。
[一九]见《新唐书八二二六;百官3》。
[二0]参见《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二一]参见《汉书》卷八四《翟方入传》。
[二二]参见《汉书》卷八《宣帝纽约》。
[二三]参见《新唐书》卷四八《百官3八二二六;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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