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谢冠生:台北一九六七年司法节致词,载《司法专刊》第一九0期,第六页。
〔六〕参见《光绪朝东华录》(4),第四六0一页。〔七〕参见《寄文存》卷2。
〔八〕〔九〕王立民,《论清末德国法对于中国近代法制形势的影响》,人大复印资料《法史学·法理学》一九九七年,第一期。
〔一0〕走向世界丛书《出使9国日记》卷6,岳麓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版,第三八七页。
〔一一〕参见《清末准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一九七九年版,第八四五页。
〔一二〕参见(德)诺尔著,李立强等译《法律移植与一九三0年中国对于德国法的接受》,《比较法钻研》,一九八四年第二期。
〔一三〕参见G·罗兹曼,《中国法的现代化》第三四五-三四六页。
〔一四〕参见夏锦文,《中国社会变迁与法律发铺》一九九七年版,第二四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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