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峡两岸间刑事裁判的承认——基于被判刑人个人权益的考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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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于两岸间刑事裁判的互相承认题目,应着眼于被判刑人之权益动身入行分析。详细而言,主要包孕3个方面:
一.“1事再也不理”原则的贯彻
《公民权力以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一四条第?款划定:“任何人已经依1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布无罪者,不患上就统1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一九九八年一0月五日,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但至今并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于该条所划定之“1事再也不理”原则,大陆理论界均表示认可,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的划定与该原则不相吻合,因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以贯彻这1原则。-10台湾地区对于该公约内容也表示赞同,并通过法律加以实行。-11两岸属于1个中国,固然不能直接援引该公约作为解决两岸间法律题目的依据。不外,对于该公约中这1原则的认同,可以构成解决两岸间互相承认刑事裁决的1个基础,入言之,在“1事再也不理”原则方面,两岸是可以达成共叫的,固然,可能在理解上还存在必然的悬殊。-12
上引林山田教授的观点,即以为将外国刑事裁决作为1项事实望待,否认其拥有束缚力,如此其实不背抗1事再也不罚原则。这1观念在不少国家的刑法都有所体现。-13在美国联邦与各州之间也存在所谓“两重起诉(dual prosecution)”的制度。-14如此做法,意在夸张本国或者本法域刑罚权的行使,夸张本国或者本法域的司法管辖权不受外国或者其他法域司法管辖权的限制。但是,对于被判刑人而言,因统1事实而遭到两次甚最多次审判,于其身心会造成多重压力甚至侵害。当然依照1些国家的法律,对于被判刑人可罢黜了全体或者者1部刑罚,然而,于实质而言,2次审判仍会给被判刑人造成多重的不利。
“1事再也不理”原则的精髓,即在于避免对于统1行径人遭到多重审判以及追诉,实在质在于保护人权,因此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加以划定,更在1些国家的宪法中予以确认。-15国家之间基于主权的考量,对于1事再也不理原则在国际层面的贯彻仍持相对于于保守的立场。另外,1些西方国家持此态度,是以本国刑事司法制度拥有较高的人权保障尺度自居,因此也不会轻易接受其他国家(特别长短西方国家)刑事裁判的后果。但是,假设从人权角度察看,则该观念无益于对于被判刑人的人权保障。
大陆与台湾,虽属于不同法域,互相为事实上的治权主体,但是,两岸同属于1个中国,两岸人民当然有地域之隔,仍属同宗同源。假设因两岸之政治对于峙局面,而使各自人民可能因两重审判而受过于严肃的惩罚,那么,显着会造成个人利益因政治事态而事实上经受更大不利,如尔后果,于今日望来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从弘扬人权角度动身,两岸间应贯彻“1事再也不理”原则。
二.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目前两岸间互不承认刑事裁判,因此当1地裁决某人有罪并施以刑罚,若该人入进另1地,假设另1地对于其罪责具备管辖权的话,则仍可入行再次追诉。在这类情景下,实际上就有两次惩罚,当然已经经履行的刑罚在后1裁判中会予以考虑,然而,与在1地受追诉而另1地无管辖权的情景比拟,前1种情景下,被判刑人身心所遭到的压力要大很多。举例而言,在前1种情景下,该人有可能被两次审前羁押,而审前羁押的环境,不管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多有无益于被羁押人的情状产生,让被判刑人两次接受审前羁押,对于其身心压力显着要比接受1次审前羁押要大很多。而两种情景下,被判刑人实行的行径及其危害可能毫无2致,然而可能遭到的不利对于待要相差不少,如此即有背实质的平等观念。
对于于个人而言,实在施犯法应遭到相应的惩罚,然而却不能遭到过度的惩罚。假设不同的人因实行相同或者类似的罪责,却因管辖权的单1或者者堆叠而出现不同后果,即遭到不同的(甚至差距甚大)的惩罚,则显着不相符公众的平等观念。大陆与台湾,构成管辖权堆叠的因素中包孕身份原由,即大陆居民在台湾犯法,或者者台湾居民在大陆犯法,依照目前的观念,则两岸都具备管辖权,入而便可能构成两重追诉。如此,岂不是因身份因素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于是,从实现国人之间的实质平等考量,应促使两岸间互相承认刑事裁判的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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