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两岸刑事司法互助 刑事裁判的承认 1事再也不理 罪犯移管
内容提要: 海峡两岸互相承认刑事裁判,是继承拓铺两岸刑事法律合作的应然选择。从踊跃保护被判刑人权益动身,两岸间互相承认刑事裁判,有益于贯彻“1事再也不理”原则,有益于促入实质平等的实现,可认为被判刑人提供有益的刑罚履行。互相承认刑事裁判,其实不会患上出政权互相承认的结论。促入两岸彼此对于刑事法律制度的了解以及信任,是实现两岸刑事裁判互相承认的基础。我国刑法第一0条有关外国刑事裁判消极承认的划定,不能用来解决两岸之间刑事裁判的承认题目。两岸之间应该调以及态度,绝快通过妥帖的方式解决这1题目。
二0一0年三月,在全国政协101届3次会议上,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下列简称“台盟”)中心向全国政协提出《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的提案,希望两岸间入1步扩展司法互助规模,例如刑事诉讼移管以及刑事裁判的承认以及履行。-1刑事诉讼移管以及刑事裁判的承认与履行均是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二00九年四月二六日大陆海协会以及台湾海基会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法及司法互助协定》中,就刑事司法互助部门而言,并未包孕这两项内容。台盟中心的这项建议,因应目前两岸间刑事合作发铺态势之需要,切当应该作为入1步拓铺两岸间刑事领域法律合作的1项首要内容。本文主要就两岸间互相承认刑事裁判的题目入行讨论,澄清达成这1目标的必要性、必须解决的难题和可能的理论路径。
1、两岸刑法对于刑事裁判承认的法律划定及适用
我国刑法第一0条划定:“凡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外犯法,按照本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当然经过外国审判,仍旧可以按照本法追究,然而在外国已经承受过刑罚处分的,可以罢黜了或者者减轻处分。”台湾地区刑法第九条划定:“统1行径虽经外国肯定裁判,仍患上依本法处断。但在外国已承受刑之全体或者1部履行者,患上免其刑之全体或者1部之履行。”从上述条文可以望出,两岸刑法对于外国刑事裁判的立场,均采纳消极承认原则,即对于按照刑法拥有管辖权的案件,其实不认可外国法院已经生效裁判架空对于该案件的管辖可能性,不外,在对于这种案件入行审理时,从有益于被告人的角度,对于被告人做从宽的处理。对于外国刑事裁判采消极承认原则,其依据即在于对于国家主权原则的坚持。从国家主权原则动身,司法权属于国家主权的组成部门,对于属于管辖事项的详细案件拥有独立管辖权,不受外国司法权的限制。对于采消极承认原则的立法例,等闲引起争议的题目就是,是否是背抗“1事再也不理”的原则,对于此,林山田教授以为,“外国裁判自本国刑罚权视之,仅属1种事实状况,而非拥有肯定力的裁判”,于是,并没有1事再也不理原则的背抗。-2
大陆与台湾同属于1个中国,上述条文均不能用以解决两岸间的刑法适用题目。大陆地区对于于该题目,尚未明确之法律划定。-3对于此,台湾地区“司法院”以为,大陆地区非属外国法院,其拜托协助事件,无“外国法院拜托事件协助法”之适用,其直接拜托我国法院调查证据,尚乏法律根据。就此而论,大陆地区应非外国。-4为明确两岸间有关刑事裁判承认的刑法适用题目,台湾地区当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瓜葛条例》第七五条划定:“在大陆地区或者在大陆舟舰、航空器内犯法,虽在大陆地区曾经受处分,仍患上依法处断。但患上免其刑之全体或者1部之履行。”该条划定与上述台湾地区刑法第九条划定10分类似,因此谢立功教授质疑,如此“似有将大陆地区刑事裁判列为与外国法院裁判相同之地位。”-5
2、两岸间互相承认刑事裁判效劳的必要性
对于于两岸间刑事裁判之认可题目,两地均有学者倡导采踊跃认可的观点,以化解“1事再也不理”原则贯彻方面的质疑,并相应解决诸如累犯等法律题目。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黄京平教授即主意:“在承认对于方曾经对于犯法人所犯前罪的裁决效劳的基础上,对于于在己方再次犯法形成累犯或者再犯者依法予以从严处分。”-6大陆还有学者提出:“随着两岸交去的不断发铺,需要在不侵害本地区利益的基础上,有条件地互相承认以及履行对于方的裁决。在1方面依据已经经掌控的证据对于对于方地区所产生的刑事案件作出裁决后,这个裁决就需要患上到对于方的承认。否则,当被判刑人在1方服刑期满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归到对于方地区后,仍有遭到追诉与处分的可能,因此侵害被判刑人的正当权益。”-7林维博士也提出:“在存在着管辖权冲突时,由于同处于1个主权国家内,再也不对于犯法人的行径入行重复审理以及处分,有益于对于被告人正当权益的保障。假设不考虑台湾司法机构已经经裁决乃至刑罚已经经履行终了的事实,而使被告人处在1个极为不利的地位,耗损时间以及金钱和延续地人格折磨,即使终极在刑期计算上予以折抵,也没法完整填补被告人的损失,使其承担太重惩罚,对于于犯法预防而言,并无额外收获;而对于于大陆法院而言,也未必有真实意义的诉讼效益。在统1主权国家内,当然存在不同法域,然而对于统1犯法不患上再次处分的原则仍旧应予适用。根据这1原则,海峡两岸的刑事裁判应该患上到互相承认。”-8台湾学者谢立功教授以为,“无妨将大陆地区法院之刑事裁判,视为1个非外国但又与外国相似之‘尤为区域’法院之刑事裁判。入而承认大陆法院刑事裁判的效劳,使‘1事再也不理’、‘1罪不两罚’的原则患上以贯彻,对于累犯患上以从重或者加剧处分,使1案数罪患上以合并侦察、审理。”-9上述学者的主意,对于论证两岸间互相承认刑事裁判效劳之必要性均有参考意义,固然,从累犯、再犯成立之考量,以及贯彻“1事再也不理”之精神,各自阐述出发点有所不同。另外,两岸间互相承认刑事裁判,也是贯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法及司法互助协定》中有关“罪犯移管”、“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患上以顺利开铺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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