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见普崇秀:《云南京大学理州祥云公交特许经营权之争-我省首例公交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昨日开庭》,载二00八年八月一日《云南法制报》。See Zeng Chongxiu. Dispute on Franchise of Public Transport in Dali[N]. Yunnan Legal Daily,Aug. 一, 二00八.
[五][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分的伙伴瓜葛》,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三0五页。E. S. Savas. Privatization an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M].Translated by Zhou Zhiren etc.. Beijing: China RenminUniversity Press, 三0五 (二00二).
[六]《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收制度》共计一0条,主要划定了临时接收的情景、机构组成、步骤、用度等。
[七]自《行政许可法》实行后,特许作为1种特殊行政许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处所性法规对于特许作出明确划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国务院部委并无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因此建设部发布的《办法》其实不具有正当性。
[八]如各地供暖特许经营治理条例或者办法中对于供暖主管部分的划定各不相同。长春、银川、鞍山等地划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为城市供暖主管部分;黑龙江、辽宁、呼以及浩特等地划定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为城市供暖主管部分;济南、青岛、邯郸等地划定供暖主管部分为城市供暖主管部分。
[九]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二00五]一五四号)中明确划定:"实行临时接收,必须报上1级主管部分批准。必要时,上1级主管部分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收提供支撑以及保障。"目前,我国临时接收法制不够健全,临时接收权利不明确,内部程序的施行是保证临时接收准确入行的首要步骤。
[一0]深圳、湖南、山西、新疆、杭州等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中都划定了公用事业公众监视委员会,它主要由非政府部分的专家以及公众代表组成,对于特许经营活动中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决议规划,有权提出意见以及建议,政府部分应该充沛听取其意见,对于不予采用的意见,应该向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一]所谓"少",是指公用事业领域缺乏法规,良多方面迄今仍没法可依,尤为是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谓"慢",是指公用事业立法入程迟缓,立法速度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现行立法偏重于实体法,而忽视了程序法的划定,致使存在执法程序不健全、手续不严格等题目;所谓"差",是指公用事业立法工作缺少科学性以及系统性,立法质量不高,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的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劳差。
[一二][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归应性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七三页。P. Nonet,P. Selznick. Law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 Toward Responsive Law[M ]. Translated by Zhang Zhiming. 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七三 (二00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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