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罚修改题目
刑法第3百3108条划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3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后果尤为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笔者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罚主要存在3方面题目:1是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过低;2是罚金无限额无益于操纵;3是缺乏非刑罚措施。于是,应该从这3方面进手来修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罚划定:
(一)最高法定刑宜入步为10年有期徒刑。由于一九九七年惩处环境犯法的立法正视的是经济利益、经济价值,忽视了生态效益,没故意想到环境犯法损害的直接对于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仅是环境危害的间接后果,各种生态危害才是环境犯法的直接而且比详细的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亡更严峻的后果,所以,刑法对于环境犯法的处分力度不够[四五]。建议加剧对于于环境污染的处分力度,对于刑法的相干条款入行修改。1起环境污染事故对于老庶民的生活去去造成巨大的影响,要加大对于污染环境责任人的处分,要用严肃的刑罚让他不敢污染[四六]。应该以为,在现有7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适度入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是完整必要的,但毕竟肯定为多重的刑罚却值患上探讨。对于此,有学者以为,对于污染环境犯法的刑罚应该同1起来,应采取同类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法定刑比较合适,把最高刑期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105年有期徒刑)[四七]。即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划定为:背抗国家划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者处置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或者者人身伤亡严峻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后果尤为严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四八]。但也有学者以为,对于于拥有极其严峻社会危害性的环境污染犯法,特别是重大水污染犯法以及重大的大气污染犯法,可以考虑划定无期徒刑的刑罚,以增强刑罚对于污染环境犯法的震慑力[四九]。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不拥有可取性。因为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入步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105年有期徒刑),乃至是无期徒刑,这对于属于差错犯法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言,显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尤为是入步为无期徒刑的观点,在我国现有差错犯法的最高法定刑中还没有有划定。依笔者所见,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由现在的7年有期徒刑入步为10年有期徒刑,才是比较相宜的。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题目探讨(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