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犯/严格责任/刑罚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内容提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修改成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等几个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修改成危险犯有其更加充沛的理由;适应环境污染拥有的特殊性,应该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入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应入步为一0年有期徒刑,无限额罚金制应改成限额罚金制,并且还应增设教育性、民事性与行政性等非刑罚措施。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修改题目
在刑法学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修改题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1种罪名说,以为完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保存该罪混合划定的形势,将该罪“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沾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废物”扩展到包孕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废物以及其他污染源[一]。(二)两种罪名说,以为应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拆分为非法处置污染物罪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二]。(三)3种罪名说,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假设从被危害的环境要素望,可称为污染环境罪,其详细分为污染土地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3种[三]。(四)4种罪名说,以为刑法应划定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污染海洋罪、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等[四]。(五)6种罪名说,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过于抽象,没有涵盖所有严峻污染环境的危害行径,如对于于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严峻污染环境的行径,就未将其划定为犯法。于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应绝可能的细化,做1些适量的分解并增补,构成污染大气罪、污染土地罪、污染内水罪、污染海洋罪、噪声污染罪、电磁辐射污染罪等详细罪名[五]。
笔者以为,第1种观点显着不妥。主要理由是:(一)对于象悬殊很大,不宜划定成1个罪。从污染行径直接作用的对于象望,大气、水体、土地属于不同的领域,污染行径各自发生危害的机理也大不1样。1般情况下,污染水体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污染土地的社会危害性,而污染大气的行径则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污染土地的社会危害性,对于于危害性不同的犯法行径,应划定不同的法定刑,否则没法做到罪刑相适应。(二)实行方式或者中介物质不同,行径特点也不同。污染大气可以通过烟道管道等设备或者爆炸等方式完成,其危害结果可以产生在1国境内,也能够产生在境外1国或者多国;污染水体可以通过管道、容器、运载工具等为中介,以排放、倾倒、处置等方式来完成,其危害结果去去限于1国境内或者此外1国境内,而产生在境外多国的情况较为少见;污染土地主要通过运载工具或者人力倾倒、处置等方式来完成,其危害结果仅限于1国境内,行径触及规模相对于于有限,危害作用的区域更是有限,但管理或者恢复相对于于较难[六]。总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个涵盖面无比广的罪名,包孕污染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大气3个方面的犯法行径。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地属于3类行径性质不同的污染环境行径,对于于性质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的犯法行径不宜划定在统1个法律条款中。
后面4种观点比较1种罪名说,都拥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但毕竟哪1种更拥有可取性,尚需入1步探讨。两种罪名说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拆分为非法处置污染物罪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事实上是增添了主观上的成心与客观上的行径方式,而在犯法对于象方面并未作罪名的划分变动。3种罪名说仅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现有的3种对于象划分为3种罪名,而4种罪名说与6种罪名说除了对于现有的3种对于象划分为罪名外,又分别将所扩铺的内水、海洋、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对于象划分为详细罪名。应该说,4种罪名说与6种罪名说比较3种罪名说更拥有彻底性与可取价值。因为目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对于象仅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沾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而对于于危险废物以外的普通废物如生活垃圾,行径人背抗划定大量堆放,长时间累积造成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就没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着无益于环境维护。应关注危险废物的范畴,将其他不是危险废物的污染源也应适量涵盖,以填补立法疏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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