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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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站在纯粹语义学的立场,一般认为,选择论和利益论各有千秋。利益论的优势在于认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选择的权利,而意志论的优势则是,一些权利在于使他人受益的权力。从而,“任何一个视角都不可能解释构成标准权利叙述的所有情形和各种权利”。[8](P46)然而,站在权利正当性的立场,哈特的选择论固然旨在对权利拥有者意志自由的维护,但拉兹版本的利益论由于同样容纳了人的自由与自主的观念,从而更具有优势和说服力。由此,“选择论能够被看作是利益论的一个种类,……被看作为权利所服务的利益的一个具体说明——也就是说,在行使自主选择上的利益”。[9](P127)
(二)“对人的尊重原则”的厘清
在权利正当性上,对拉兹的利益论的质疑是以德沃金为代表的那些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的理论家一再提起的主题。在他们看来,拉兹在(假定的)权利拥有者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之间的区分遗漏了一个对“权利作为王牌”的观念来说是核心的考虑,即“对人的尊重原则”。权利“既不是建立在权利拥有者的利益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其他人利益基础之上。相反,它们表达了作为人的权利拥有者的地位以及在承认那个事实上对他们的尊重”。[4](P188)因此,权利的重要性能够超过任何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获得保护是作为权利的边际效果,而不是作为权利的目的”;“权利的力量不是它所保护的利益的一个标志,而是这样的事实的标志:权利是对使人重要的人的特征的一个回应”。[10](P487)这种权利观倾向于主张,在现代多元社会,既然人们对什么是有价值的存有争议,那么存在于政治共同体基础上的原则,包括那些构成各种基本权利的原则,不应当预设任何有关价值的原则。没有预设任何价值的尊重原则,显然比关于价值的利益原则更可能为人们达成一致。[11]
然而,拉兹认为,把尊重原则看作更有可能达成一致的想法显然是虚幻的。因为对于何为尊重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因此,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关于尊重原则的争议会比关于利益原则的争议更少。拉兹进而认为,“对人的尊重原则”与利益原则之间的争议或许不过是口头上的分歧而已。分岐仅在于,持有“对人的尊重原则”的权利论者把利益理解狭隘化了。因为“人们拥有一个人或许会称作的道德利益,以及物质的、社会的、文化的和其他类型的利益”。[11]这一分岐可以通过回答说,一个人拥有作为一个人被尊重的利益而解决。这表明,以尊重为基础的权利也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虽然在逻辑上它是一种特殊利益,一种不仅仅是与其他利益一起为人们所拥有的一种利益;“尊重某个人就在于对他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分量。在其利益中,被尊重的利益仅仅是一个人拥有的利益的一个要素”。[4](P188-189)
当然,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虽然尊重某个人在于给予他的利益适当的分量,但尊重他的理由却不必是服务于他的利益。一个人也许有义务去尊重一个人,正因为他本身是一个人。这种考虑也就是传统上被人们所知的道义论思考。然而,拉兹指出,它们一直被那些相信其有效性的人看作确立了义务的存在,而不是权利的存在。从而,它最多是某种没有对应权利的某项义务存在的论证。
事实上,不管适合于道义论的一般情形是什么,它都是一种对人的利益给予适当重视的义务,并且建立在人的福祉的内在愿望基础上。在某种程度上,拉兹认为,它也能够产生权利:它充当了其他人应当对他们的利益予以适当重视的那些人的权利的基础。但是,作为一种极其抽象的权利,如果没有附加前提,关于人们应当受到怎样的对待,也就毫无具体的事情可言。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它不是作为对任何特殊利益的要求,而是作为一种身份断言被援引的,从而带有了道义论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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