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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2-08-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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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其他法定继承人。当原始原告没有设立遗嘱,或执行完遗嘱继承、遗赠后仍有部分遗产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利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法定继承人有多人的,该法定继承人应共同享有承继原告资格,作共同原告。 
  以上三种均属于原始原告近亲属的范围。如果死者死亡后有近亲属且不存在其他情况,其近亲属成为承继原告的排序应按以上方式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除上述情况之外,还可能会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会因死者的死亡而使自己应有的财产利益受损害的情况,法律必须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死者还有非近亲属范围内的遗赠抚养人、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等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能成为承继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承继原告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没有加以规定。为了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如果死者死亡后有近亲属,可以由近亲属作为承继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追加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使他们能参入诉讼程序以保护他们的实体财产利益。将他们作为第三人使之参加诉讼,是因为他们有重要的实体财产利益,而且这些实体财产利益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先于死者的某些近亲属而实现,但基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无法在诉讼程序上成为承继原告,为此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利害关系人在财产利益上的地位来认识: 
  其一,关于遗赠抚养人。遗赠抚养人是与公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公民或组织。这些公民或组织不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存在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人可以优先于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获得遗产。这主要是因为遗赠抚养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显然不同于受遗赠人等可无偿取得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基于所尽义务的大小,他们完全应当有权成为承继原告,并且本应排在遗嘱继承人和某些法定继承人之前。 
  其二,关于公法债权人和私法债权人。国家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和私法债权人依法也可以优先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从遗产中清偿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意见》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债权人(包括公法债权人和私法债权人,下同)的债权一般是有偿取得的,债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才取得了这项权利,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继承人获得继承是无偿的,并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 
  其三,关于受遗赠人。原始原告将遗产遗赠给近亲属以外的公民或组织,该公民或组织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也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获得遗产。 
  根据这些利害关系人应有的实体地位,他们毫无疑问应当通过参入诉讼来实现他们的应有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的另外一种情况是,死者死亡后没有近亲属,那么死者的遗赠抚养人、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等等则不可能通过死者近亲属提起的行政诉讼来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认为,如果死者死亡后无近亲属,就要由遗赠抚养人、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等等直接作为承继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排序情况如下: 
  1.遗赠抚养人。2.公法债权人。债权人不能优先于遗赠抚养人获得遗产,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制度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和伤残人员生活的安定幸福,同时有利于减少社会负担,维护社会安定。遗赠抚养协议不可随意变更或废除,否则将减弱遗赠抚养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障老年人和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从而动摇遗赠抚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根基。所以,基于“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债权相抵触,法律应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在排序时应将债权人排在遗赠抚养人之后。3.私法债权人。当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同时存在时,由于公法债权的公益性,按照“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法债权应优先于私法债权获得清偿。4.受遗赠人。原始原告将遗产遗赠给近亲属以外的公民或组织,该公民或组织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有得到死者遗赠财产的权利,因而也可以成为承继原告。5.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具体而言,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无业居民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归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村民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归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由此,我们认为当原始原告因行政机关的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又无人主张时,有权获得该遗产的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将有资格作为承继原告起诉。6.其他利害关系人。除上述利害关系人外,如果还存在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该公民或组织依法应取得承继原告资格。至于他们在利害关系人中的顺序,应按照排序的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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