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序调整对象重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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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一些立法活动也表明,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建设的对象也已经不得不扩展到所有外部效果规范,其中包括“无名规范”。例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调整的对象中,不仅有规章,而且也触及了属于“无名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并且,该规定分别对这三者设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需要对其外部效果进行程序规范的必要性。然而,该规定在体例上依然从形式上将这三者各自分划在不同的行政环节和流程中,没有将此作为一个具有同一的行政立法性质的调整对象处理。
尽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在设定调整对象方面,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建设还会沿着目前过于关注内部环节、流程和形式问题发展,但无论如何,其他国家可借鉴的立法例以及我国在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的进程中所遇到问题已经提醒我们,不能固守形式主义的立场,而是必须从外部效果规范与其对应的程序性装置的角度思考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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