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如何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方式追求效率,至关重要。尽管市场主体竞争方式多样化,但我国《合同法》对守约方的保护却略显单薄。观我国违约救济体系,尤其是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上,始终以守约方的财产损失作为责任依据,仅有第113条规定了可获赔偿的内容,一方面忽略了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同时也忽略了违约方通过违约而获得的利益。
违约方为追求效率而单方违约的行为与公法领域的征收相似:未获得被征收人的同意而获得其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征收也要满足以公共利益目的以及征收补偿规则的要求才能实施。私法领域虽然也存在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侵夺其权利的情况,例如紧急避险,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但均以较为重要的人身权利遭到侵犯为 前提,同时也要求情况消失后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避险或救济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而效率违约不仅缺乏此类高位阶利益保护的前提,同时也混淆了履行价值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
注释:
[1]我国学术界对“效率违约”理论的研究颇多,有的集中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介绍,有的集中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评述,有的集中于我 国应用效率违约理论的可能性。其中完全赞成者甚少,但探讨其合理性者甚多。例如,王艳丽、戴枫:《效率违约理论评述—拿来、批判或是选择性吸收》,《学 海》2008年第3期;唐清利:《效率违约:从生活规则到精神理念的嬗变》,《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2]持反对观点者甚多,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孙良国:《效率违约理论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3] 此种分类是从抽象意义的角度认定违约的效率性。参见张志青:《效率违约理论的缺陷分析》,中南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7页。根据美国法学家 Melvin A. Eisenberg教授的观点,效率违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此种分类以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为标准。(1)更高竞价型效率违约(Overbidder Paradigm)。该种模式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的转售(resale)行为。(2)减轻损失型效率违约(Loss Paradigm),卖方和买方就某一商品签订买卖合同,若该商品的制造价格低于买方对商品的估价,此时卖方违约就是效率的。(3)缓和型效率违约 (Mitigation Paradigm)。在商品尚未生产完毕之前,买方发现,商品的实际价值低于合同规定的价格,此时买方违约是效率的。See Melvin A. Eisenberg, Actual and Virtual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Theory of EfficientBreach, and the Indifference Principle in Contract Law, 93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5) , pp. 997-1015. Adler教授提出了第四种类型的效率违约—使他人获益的效率违约(negative damages)。他认为,“效率违约理论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些合同,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终止了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而非遭受损害”。See Barry E. Adler, Efficient Breach Theory Through the LookingGlass, 68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8),p. 1681.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效率违约遏制论——以完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线索(6)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