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警必须严格按制式警服着装,不同的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上班时间保持警容整洁。
3、工作时间和下乡办案要求着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着便装。
4、不准擅自将警服标志撤出和不按规定佩带标志,经教育不改,收回制服。
5、不准将制服转借他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不准着装进入歌厅、娱乐室、烧烤摊等以及影响形象的其他公共场所。
7、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吃零食,不得背手、挽手袖、插兜、搭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带秘密文件进入公开场所,不带秘密文件和资料回家,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图表、照片转借他人。
3、妥善保管好文件、资料、图片及案件档案材料,下班或临时外出时,应收好、锁好办公桌,防止泄密和资料遗失。
4、不得泄露领导决定而未公开的事项。
5、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的,须持有单位证明,并经领导签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查阅摘抄或复印,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到外面复印。
6、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公物和各种票据,严防遗失
2、罚没款要认真做好登记,开单后3日内,按规定上交,严禁坐支、截留和挪用。
3、报销各种费用,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需要报销的各种票据和差旅费,应于当月底25日至30日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每月报销一次。
4、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公物管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各队室坚持每天上班前打扫室内卫生1次,每周对室内卫生进行清理1次。
2、坚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做到不随地扔果皮、纸屑、烟头、烟灰、吐痰等,保持办公区域舒服、清洁。
3、每天上班前须事先清理办公桌上的物品摆放,办公桌上的物品不得乱堆乱放,杂乱无章。
4、各办公室要配合好值班室值班人员做好室外卫生工作。室内、室外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希望大家互相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宣传制度
1、为提高民警的写作水平,调动民警采写新闻报道的积极性,要求每位民警积极参与森林公安信息宣传撰写工作。
2、民警采写新闻稿件,须经局办公室审稿,局主要领导审签才能对外报送;未经审稿或审批,不得对外编发。
3、大力宣传我县森林公安工作,要求每位民警(除驾驶员外)每年完成1篇反映和宣传我县森林公安各项工作的简报和信息;
4、每年下达的宣传任务如下:局办公室20条,政工监督室3条,法制室3条,治安中队3条,刑事侦查中队3条,者桑派出所12条。
5、凡稿件用自己的名字被采用的,给予以下奖励:被县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10元的奖励;被州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20元的奖励;被省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30元的奖励;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4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接待联络制度
1、接待应从单位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量做到该接待的接待,坚持以有利于公务交往为出发点,接待工作应热情周到,节俭节约,不搞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2、接待范围:
(1)国家、省、州森林公安局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2)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3)各县森林公安局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交流协调工作。
(4)外省、地(州)、市、县森林公安局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参观考察、交流学习。
(5)其他需要协调、配合接待的。
3、接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餐标准为50元,正科级以下每人每餐标准为20-40元。
4、接待工作,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参与人员由局领导指定,报销餐费要注明何时何地接待何人,接待结束后餐费交由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单位机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2、严禁警车私用,如果民警家里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病故或自然灾害等急需看望),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用车,但必须有专驾接送于次日将车辆开回单位,特殊情况下借用警车一般不得超过3日(含往返)。严禁以各种理由,长时间借用警车。
3、局机关车辆由局领导统一安排、调派,因公务、下乡或其他需要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车辆下乡工作,由所在队自行安排处理)。
4、同意派车后,由局办公室核定行程和开出加油单,经局领导签批后方可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无局领导签批的加油单,一律不予报销。
5、因公出差,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由单位负责。若擅自出车,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负并承担一切责任。
6、专职驾驶员必须每天按时上下班,听候派车用车安排,警车必须实行警管警用,“三证”齐全,着装驾车。
7、车辆下乡或出差返回,必须开回单位停放,不得将车开到单位以外的其他地方乱停乱放,一经发现,经教育不改的,暂停驾驶。非公务在外乱停乱放的,造成车辆损坏,由当事人自负。无特殊情况,下班和节假日一律不准动车,确需用车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8、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换车,兼职驾驶员驾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无关人员不得驾车,否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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