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违法而无效的行为所违之法都是强行放,规定明确,但还有一些行
为无法归入强行法调整,却又必须否定其效力,于是我国法律总结出两种补充性、概括性违法行为
?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确定无效
? 1、民法通则: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 2 、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 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的修改
? A、增加了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要求,从而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以欺诈、胁迫
手段而为的合同归入“可撤消的合同”中 ? B、将全部乘人之危的合同不再作为确定无效的行为,而归入“可撤消的合同”中
? 修改的意义——增加受害人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决定力 ? 为什么对国家利益要特殊对待?
? 二、民事行为的可变更与可撤消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与可撤消同样是由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性要件存在瑕疵所导致。但与确定无效的行为不同,这些瑕疵主要存在于生效要件之意思表示真实性上。
? 可撤消行为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存在外延的显著不同
1、民法通则:重大误解、显失公正的行为
2、合同法:因受欺诈或胁迫(而未危害国家利益的)、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正的行为
? (一)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未危害国家利益)
? 注意:需要进行效力判断的不是欺诈行为本身,而是在欺诈条件下进行的民事行
为的总和
?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1、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违背事实真相的,意图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的虚假陈述、或掩盖行为 A、积极的欺诈:无中生有的捏造
B、消极的欺诈:掩盖事实的部分真相,以偏盖全,从而诱导对方作出曲解。
? 2、有欺诈的故意,即对欺诈行为会导致对方陷于认识错误的结果追求或放任。
因此,如并无故意,甚至存在过失而导致他人陷于认识错误,也不叫受欺诈。
? 3、相对人受欺诈而陷于认识错误,并且因此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 判断,“知假买假”能否得到“消法”第49条所谓“双倍赔偿”规定的救济?
? (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未危害国家利益)
? 受胁迫而为的行为,是当事人在他人威胁或强迫下,违背真实意志而为的行为
? 受胁迫行为之构成要件
1、要有胁迫行为的存在 A、现实强迫 B、威胁预告
一般来说,用于胁迫的手段都有违法性和损害后果的现实性或高度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利用本身合法的手段达到胁迫着目的(如以检举他人违法活动来勒索对方接受苛刻条件),或者利用实际上没有威胁的所谓威胁预告,来达到胁迫目的的情况(如利用对方信迷信而捏造报应等)。
? 2、胁迫人有主观故意
? 3、受害人因胁迫而陷于意志不自由状态,虽明知条件不利而不得不接受。
? (三)危难被他人所乘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 ? 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存在现实危难
(1)危难须现实,不是过去的、将来的与想象的
(2)危难应严重,一般是自己或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重要利益面临的巨大威胁
? 2、危难被他人所乘
(1)他人并非造成了危难,而只是利用了即成的危难
(2)利用的方式是,利用受难者急欲摆脱危难的心理,开出苛刻的助其脱险的条件,诱其接受
3、遇难人明知条件苛刻,但为即使脱险不得不接受
? 4、接受苛刻条件,致使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
? 注意:若只具备了前三项条件,却未造成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即一方显著
受益而对方显著受损,也不构成危难被乘之行为。
? (四)重大误解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自己的疏忽大意等主观过失,致使其对
行为性质的主要方面发生了误解,进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方面产生根本性的错误认识
? (1)系因自己的原因,如疏忽大意、缺乏经验,产生误解,非外来原因,如欺诈导致
? (2)误解的对象须为民事行为的主要方面 A、主体之同一性,或主体的行为能力 B、标的物的性质、数量
不属于重大误解范围的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注意:对市场行情变化趋势的重大预测失误,也不属于重大误解之行为调整的范围。
? 2、因误解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3、客观结果——如果严格执行原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则,对误解人会造成重大损
失。
? 所以,如果具备1、2要件,却不会对误解人造成损失,或损失并非重大,则误解
人也不得要求法院撤消、变更民事行为。(双方自愿的除外)
? (五)显失公正的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类型中的“兜底性”类型
? 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导致双方利益格局显著违背公平原
则的行为。
? 可见,虽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情况,但相较前述各类型,意思因素少
了,而客观利益公平性评价因素多了。
? 构成要件:
1、针对有偿行为
2、行为的后果是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一方取得暴利,而对方遭受重大损失
3、造成上述恶果的直接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注意:虽然利用自己的优势,却不是直接的胁迫;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却不存在故意欺诈对方的情节;没有经验的一方也没有对行为性质有重大误解;而且没有经验一方一般也存在某些急需摆脱的现实困难,但这些困难还达不到“危难”的程度。
? (六)可撤消行为的效力
? 1、相对的有效性——在撤消以前,是名义有效的民事行为;但一经撤消,将上
溯至行为成立时无效;而在撤消权除斥期间内没有撤消的,该行为成为绝对有效的法律行为
? 2、撤消权的行使
(1)权利的主体,利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
(2)变更请求权与撤消请求权的选择适用
撤消权原则上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手段,但也要防止被滥用来作为过度报复、泄愤的工具,法律对撤消权的行使设定了限制
? A、撤消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由这些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行使撤消权的构成要件
? B、撤消权只能通过上述机构行使一次,已经撤消的行为不得再要求变更,已经变更的行为同样也不得要求撤消
? C、对“变更行为效力”的诉讼请求,只要符合撤消权行使的条件,法院必须作出变更性判决。但对于“撤消行为效力”之诉讼请求,即使审理查明存在撤消权之要件,法院也可酌情改判为“变更”
? 3、撤消权的消灭 因行使一次而消灭
因抛弃,如明确表示不行使撤消权 因经过一年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 除斥期间的开始:
《合同法》:自知道民事行为可以撤消之日 《民法通则》:自行为成立之日
?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导致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方面的瑕疵,发生在主体要素上——缺乏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或处分权 (一)四种类型 1、无权处分 2、无权代理
? 3、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与第三人承担
? 4、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越行为能力的,又未得到监护人事先特别授权的行
为
? (二)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
? 可能无效、也可能有效的不确定状态,需要由追认权人事后追认、否认等使
其效力确定。
? (三)追认权的行使
? 1、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且无须经过特别法律程序
? 2、行使的对象——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而不是主体条件存在瑕疵的人 ? 3、行使的主体——有补足行为人主体条件瑕疵的能力的第三人
? 4 、行使的方式
? (1)追认——合同法:须以明示方式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理人知道
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 (2)拒绝——A、明确拒绝追认
? B、默示追认——合同法: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追认,而追认权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 ? 拒绝的效力
?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消权
为平衡追认权人之大权而设相对人 的催告权与撤消权
1、催告权——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追认权的权利。 2、善意相对人的撤消权
行使时间:追认权人追认以前;行使条件:A、相对人善意,对对方主体不合格不知晓也不应当知晓,B、尚未行使催告权
这里的撤消权与可撤消行为中的撤消权的最大区别——无须通过法院等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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