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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课件(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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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偿与无偿行为 ? 三、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 四、要式与不要式行为 ? 五、主、从法律行为 ? 六、有因与无因行为 ? 七、身份与财产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

?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A、意思表示

B、其他事实要素 注意:其他事实要素也是某种意思表示,只不过这些意思表示不是通常的书面与口头,而是某种“肢体语言”,其含义多有不明与歧义,所以法律将其专门列出,以防止与其他意思表示混淆。

? 二、意思表示——民事主体欲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向外界表达,从而可以为外界了解的行为过程。 ?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 1、效果意思 2、发表意思 3、表示行为 4、表示意思

? 从效果意思到表示意思,逐步远离行为人内心,而接近社会对表意行为的外部评价,其间难免出现在行为自己看来的效果意思,与在社会看来的表达意思间的冲突,如何协调

? A、表示主义——以社会评价标准

多用于行为人自己在表意中有过错的场合 ? B、意思主义——以行为人内心标准

多用于表意人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若不探求其真实内心意思,引起的法律效果会对其重大不利,显失公正的场合

?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 1、明示——即采用最通用的社会信息媒介作为交流手段的意思表示,而最最通用的信息媒介就是语言

? (1)口头语言形式,灵活多样,但难于举证,多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 ? (2)书面语言形式,方便举证,多用于非“即时清结”的交易

? 书面形式又依对“书面”不同理解可以分为 A、传统纸质文献的书面

B、现代电子技术条件下的“无纸书面”,即电子文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书面,依是否须具备第三者的认证分为 A、一般书面

B、特殊书面,如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 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相比,在对形式的严格性,可证明性方面更为重视。一旦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中的某种特殊形式(如合同必须登记)为生效要件,则这些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就成为要式行为。

? (3)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象资料为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实际上,这种形式可以归入广义上的口头形式——如果是录取当事人的口头表达;或广义上的书面形式——如果记载的乃是某种文字信息;还可以包括某种肢体语言,活动片段等非明示的记载,如只对签约过程进行了录象,而未记载合同的文本内容。

? 2、默示形式

法律允许以某些非语言的信息媒介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如肢体语言、单纯的沉默

但是、这些形式的失真度显然更高,故使用条件严格

? (1)推定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前合同的约定,或者通行的有关习惯,认为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就代表了某种效果意思

? (2)沉默,本不能成为意思表示的形式,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也可以由在前合同约定),成为意思表示形式,如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合理期限内的沉默视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视为拒绝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 (三)意思表示的法律拘束力

? 区别于法律行为的实体性、全面性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仅仅涉及多方

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的连续性的程序效力,其约束力指向主要是表意人自己,使其难以出尔反尔。

? 三、构成法律行为的其他事实要素

? 1、要物行为中的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但这也可以理解为是以交付行为推定

的默示意思表示

? 2、要式行为中的特殊形式

? 可见,其他事实要素就是意思表示的某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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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一)概念

成立:事实上具备一个表意行为的外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能带来行为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事实判断

生效:一个表意行为通过了生效要件之评价,从而产生行为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价值判断

? (二)成立与生效二分法认识论的来源

1、先事实判断,再价值判断,是法律认识与调整生活事实的一般逻辑顺序 2、在现实中,一个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生效间,也确实可能发生时间上的前后分离。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三)成立与生效的关联性

? 我国特有的,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认识,使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合体的,所以,并不存在成立,而完全不生效的法律行为。 ? 实务中的成立而不生效的法律行为,不是绝对不生效,而是指法律行为效果意思中的主要的效力,需要按照效果意思中为其社定的条件与期限发生。但调整这一主效力延迟的意思表示引起的效力,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效力。

? 二、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有民事主体参与 2、标的须确定、可能 3、要有意思表示存在 (二)特别成立要件

? 三、生效要件 ? (一)一般要件

1、主体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A、意思自由,无受欺诈、胁迫等令其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 B、内外一致,不存在效果意思与社会理解间的误会与矛盾的情况 3、内容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 (二)特殊要件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人为限制

? 一、概念

? 法律行为效力的人为限制,是指行为人通过约定条件或期限,从而人为控制法

律行为的主要的、实体性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时间的制度。

? 可见,它不是法律对行为效力发生机理的干涉,而恰恰是行为人自己干涉自己行

为效力的特殊形式的意思自由。

?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一)概念

? (二)关于“条件”——当事人约定的,其成就得决定行为生效或已发生的效力

终止的,将来的、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作为一种约定“法律事实”,它同样包括行为与事件。

? 1、它是将来的事实

? 2、它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故必然发生的与绝对不可能发生的,

都不是这里的条件。

? 3、它是约定的事实,这区别于一般的法律事实皆由法律选择类型的情况 ? 4、它是内容合法的事实

? (三)条件的分类

? 1、依条件之成就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力之性质不同 ? A、延缓条件——令行为完全生效

? B、解除条件——令本已有效的行为失去效力

? 2、以条件成就方式的衡量标准

? A、积极条件——以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 B、消极条件——以约定可能发生的事实在约定期限内不发生为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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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条件成立过程的可人为控制性之高低

A、随意条件——条件之成就可由当事人的意志控制

B、偶成条件——条件之成就完全不以当事人之意志为转移,如约定的事件性条件,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行为为条件。

C、但还有一种处于二者之间的过渡状态,条件直成立是“听天由命”还是“事在人为”,要看当事人自己控制能力的高低。

? (四)条件成就的效力 ? 1、对延缓条件 ? 2、对解除条件

? (五)对所附条件本身的法律保护

“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条件的成就自应处于决定条件的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中立影响力下。人为的、恶意的操纵条件之成就与不成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对于当事人不当操纵条件的,法律会进行“反向调整”

? 适用“反向调整”的要件

1、干涉条件命运的主体必须是因干涉可以取得利益的,附条件行为中的当事人 2、干涉行为应不正当,即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注意:反向调整不能用于那些条件之命运本就掌握在一方当事人手中的随意性条件,如甲乙二人约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在乙回国时生效。

?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期限”——必然到来的时限 A、以确定期日的最终期限

B、以某个必然发生(而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将来发生时间为最终期限,如某某的“死期”。

注意区别“期限” 与 “条件”

必然到来 可能实现

? (三)期限的种类——以效力的标准 ? A、始期——生效期限 ? B、终期——失效期限 ? (四)期限届满

? 四、附负担的行为

? 注意于附解除条件行为的差别:

? 从效力上看,附解除条件满足,所解除的一般是债权债务,而附负担一旦不能能

实现,则使获例人获得的利益(一般是物权等绝对权)面临被赠益人取回的命运。

第六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 一、确定无效

? 确定无效,是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可补救的不产生当

事人期待的法律效果。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无须任何权力机关的确认;是当然无效,无法因任何当事人的追认而变为有效。

? (一)主体不合格而当然无效

? 1、无行为能力自然人进行的大部分民事活动

? 2、法人及其他机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的,且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行为

? (二)内容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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