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力救济 ? (1)正当防卫
? 构成要件:有现实的、正在进行中的侵害—— 侵害须为不法——为保
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加害人本人实施
? 几种须与正当防卫比较的概念:
1、假象防卫 2、挑动防卫 3、无限防卫 4、防卫过当
? (2)紧急避险
构成要件:略,注意与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 注意:
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原则: A、险情为第三人引起,第三人赔偿
B、险情为自然原因引起,无人赔偿,或令避险人适当补偿——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3)自助行为
比较自助行为 与 正当防卫
对自助行为更要注意与以自助为名的侵权行为进行区别
小结:私力救济都是在公力救济暂时难以有效开展时的补充,一旦公力救济开始,私立救济就应停止。
? 2、公力救济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 一、民事义务
(一)义务——为他人利益实现而手拘束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神性的义务 道德的义务
法律的义务——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
(二)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实质民法课以民事主体的,为实现他人之民事权利而实施一定行为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后盾的,必要性。特征是: ? 利他性 ? 限定性
? 法律的拘束性(但不等于现实的、立即的国家强制)
? (三)民事义务的内容
作为——积极义务的内容 不作为——消极义务的内容
民事义务的内容决定于义务的类型,而义务的类型又决定于义务所服务的权利的类型——绝对权、相对权,财产权、人身权??
? 二、民事责任
(一)责任——从法律上看,是指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当然人因此承担的制裁性后果。 (二)虽名为“责任”,但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样的“公法上的责任”相比,仍然有显著的,体现其私法属性的特征:
1.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以财产责任为主。
3.以补偿功能为主,以制裁功能为辅。 4.可以由双方主体协商、变通履行。
5. 在体现国家强制力上,民事责任体现了充分的宽容性与对当然人的信赖性。
? (三)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比较
1、联系——从“第一位的义务”到“第二位的义务” 2、区别:
? (四)应与“民事责任”概念相区别的 “责任”一词在民法中的其他主要用法。
1、表示某种法律后果的归属机制; 2、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3、出资人债务承担的方式;
4、一种社会经济风险的分担机制。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分类 ? 三、特殊意义的物
(一)货币:此处的货币,特指“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的纸币——货币符号,而不包括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的贵金属货币。这在法律上的特殊性体现为:
? 1、纸币没有自身的价值评价标准,而只能由社会法律强制力以及经济规律规定
其相当于的价值。
? 2、纸币作为物,其有用 性不来源于对纸币本身的生产过程,而来源于社会公共
生产的有效性与市场的流通性;
? 3、纸币所承载的流通价值与纸币票面严格统一,一起行使,不可分离。
? (二)有价证券——记载某种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书面凭证
? 与货币的相同点:有价证券本身没有价值,而只有使用价值——记载某种权利。 ? 与货币的不同点:货币记载的价值可以向不特定的主体实现,而有价证券记载的权利却一般只能向特定义务人要求;而且证券权利人丧失证券,并不当然丧失证券记载的基础性权利。
? 依记载权利类型不同分为:
1、记载物权的有价证券 2、记载股权的 3、记载债权的
4、记载一定货币提取权的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一)自然人的历史含义 1、生物学意义上的活人 2、哲学意义上的人类
? (二)近现代民法上的自然人——首要的,基于自然生命规律而存在的民事主体 ? 1、自然人的自然属性
A、符合生物学上“人类”标准的高等动物
B、一些判断对象是否为人的自然标准:体态特征、体力脑力、孕育方式等,随着这些特征的部分直至全部的丧失,“人”的形象逐步模糊。但这些标准逐步由严格走向宽容(如对待先天残疾人、植物人、克隆人的态度)。
? 2、社会属性—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A、由“身份”到“契约”
B、人性之假设,由片面的性善、性恶论,趋向应处于不同社会关系领域所须而有不同的人性假设—民法中的性善论。
3、法律属性——由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制度直接支撑的“人格体”。
? 二 、“自然人” 与 “公民”的概念比较
不同点:民事主体 公法主体
往往被忽略的联系:公民就是负担了“为权利而斗争”之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生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的基本资格,市民社会的准入机制。其特征是:
1、机会的平等性——参与机会人人平等、人人完全; 2、内容的统一性——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共同起点
3、可以包含的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4、不可处分、不可转让性
5、在民法以内的不可限制、不可剥夺性
?
?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一般的开始——出生
1、出生的含义:“出”——“生” 2、出生时间的法律确定 3、对出生时间的证明方法
户籍记载、医院出生证记载、其他证据
? (二)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 胎儿不应视为权利能力的获得者,但作为将来可能成人的预备形态,其利益在
继承法上受到保护——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如将来胎儿死产,则保留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视为未给胎儿保留),如胎儿活产后死亡,胎儿份额由胎儿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例题:甲乙二人是夫妻,妻子乙怀有胎儿丙,甲还有老父亲丁。问:
1、设甲于10月1日遇车祸死亡,留有个人财产现金300元,遗产如何分配; 2、丙于10月2日活产,但不幸于10月5日因肺部感染死亡,原遗产分配方案如何变更;
3、若丙于10月2日死产,原遗产分配方案又如何变更。
? ? ? ?
? 一个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争议话题——胎儿利益是否仅仅应局限在继承法中,
对胎儿是否应当有条件的承认其取得权利能力,从而为“人”的某种资格。例如在西方的关于堕胎的合法性的争议。
? 三、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原因
1、医学上的死亡——自然生命体生命现象的不可逆的消亡过程。 2、法律上的死亡:
A、自然人死亡,对医学死亡的简化,引起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 B、宣告死亡,一种可反驳的死亡推定,引起主体资格有条件的消灭。
? (二)自然死亡的时间判断标准
法律对于医学标准的简化与选取。例如以呼吸、心跳停止,脑死亡等这些医学上“死亡过程”中的某些现象的出现,一刀切的作为法律上死亡的“时间点”。 最为科学的判断标准——脑死亡,全脑,而不仅仅是大脑不可逆转的功能丧失。
? (三)自然死亡时间的证明
1、对于个人:
A:一般情况下,由户籍证、医院死亡证明、其他基层组织开据的死亡证证明。 B:特殊情况下,如死者系被谋杀且案发时间不详,则由法医部门以法医鉴定结论的形式证明。
? 2、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时死亡时间先后顺序的推定问题
? 推定的前提——各死者之间有继承关系,且死亡先后顺序无法证明。 ? 推定的目的——决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死者间遗产的流动方向
? (1)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 注意:所谓“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在此次事件以后,当事人就再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了”,例如:
甲(父)、乙(子)、丙(乙妻)出车祸,甲、乙死,丙重伤,
? (2)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几人辈分不同,长辈先死;例如
? 甲(父)、乙(子)、丙(乙妻)出车祸,甲、乙死,丙重伤,而丁是甲妻,未
同乘一车而幸免,则谁先死?
? 甲先死,遗产流程:甲——乙——丙、丁,甲——丁
? (3)几人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而由各
自继承人继承,例如:
有甲(父)、乙(子)、丙(乙妻)丁(丙母)四人,一日乙、丙出车祸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则应当:
同时死亡,乙丙各自财产分别由自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乙丙间不发生继承。
? (四)关于“身后权”问题
第三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一、概念、特征与基本功能
行为能力是以人之理性为基础与衡量标准的,人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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