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总 论
对 民 法 的 初 步 认 识
? 何为法律
? 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 ? 实证主义立场上的法律 ? 何为民法
? 自然法意义上的民法——为权利而斗争之法 ?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关于私人生活的法
民法总论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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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
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
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 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
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
(二)民法的存在方式
?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 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 实质意义上民法
? 实质民法是对形式民法的必要补充与制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
? (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
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
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 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
? (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
1、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分类:
(1)一占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
(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3、财产关系的特征:
(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
现实的可支配性 VS 可能的可支配性 (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有性益 社会判断 VS 个人判断 (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 从绝对的非人身性 VS 相对的非人身性
? (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代表“平等”的“人格关系”:
? 1、人格关系——围绕“人格”的法律关系
人 格——通过不断斗争而得来的、无差别的、平等的主体资格——一个人社会与法律生活的起点;
人 格——生命、健康、肖像、名誉、姓名等等人之为人的生理与精神的支撑要素——一个人自然生命的起点。
代表“差别”的“身份”关系
? 2 、身份关系——围绕“身份”的法律关系
社会学意义上的身 份——一种代表不同社会分工的“角色”(比如工人与农民)——教材采用的观点。
民法上的身份——比“人格”更古老的,决定一个人人格的有、无、圆、缺的判断依据(比如奴隶与自由人、丈夫与妻子)
应注意“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
? 代表平等 VS 代表差别 ? 为权利而斗争 VS 为义务而保守
? 辨证的看待“ 身份关系” 在当代民法中的地位与意义,反对极端平等主
义的“ 极左” 思维。
? 3、人身关系的特点:
(1)以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3)专属性。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 (一)法律的一般调整方法
1、事前调整 2、事后调整
? (一)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 VS 刑法
1、事前: 重在授权 重在禁止 2、事后: 重在效力评价 重在惩戒犯罪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 ? (一)何为市民社会?
1 、是商品经济发展为条件的人类社会; 2 、是普遍的“ 人格人” 组成的主体集合; 3 、是区别于“ 自然状态” 的文明社会; 4 、是区别于政治领域的私人领域 。
? (二)民法是市民法
1、是商品经济的法律总结;
2、是以保障人类主体性生活为目的的法; 3、是以财产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法; 4、是以维护私人生活安全为己任的法; 5、是暗含缔造、监督政治国家的功能的法。
? 二、民法是私法
公法 VS 私法 政治国家的法 市民社会的法 维护公共利益 维护私人利益 体现命令-服从关系 以协商为本 参与人有公权力者 民事主体 ? 这一比较的学理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第三节 民法与几个相关法律范畴的比较
? 一 、民法 VS 经济法
? 经济法的一般特征:
纵横统一、宏观调控之法
? 二、民法 VS 商法
商法的一般特征:
1、以“商人”为法律主体
2、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 3、商法有更为明显的国际特征
商法是用于调整商事关系的民事特别法
? 三、 民法 VS 婚姻家庭法
一般法 特别法 市民社会之法 身份世界之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 一、概述——法的渊源
(一)历史传统中法的渊源
神意、 正义、 公意、命令?? —— 法的效力的实质来源 (二)现代法治社会中法的渊源 成文法、 不成文法
—— 法的效力的形式来源
? 二、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
3、民事单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4、“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性规范
5、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 ——— 司法解释 、批复 (二)国家政策 政策是政党、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的行动纲领、大政方针等等—如“改革开放”、“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等。
? 国家政策只能在特殊条件下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
1、法无明文规定 2、有相当的公知性
3、与民法基本原则并无矛盾
4、与“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权”的法治原则无矛盾
(三)民事习惯
法律中的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的自发反复行为而形成的行为规范。 1、民法的历史性渊源就是“习惯”
2、现代民法中存在民事习惯兼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以“秋菊打官司”一案为例
3、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条件
(四)关于“判例”作为民法渊源的问题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
? 法律的适用,是法律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范围中,对特定的人发生效力的过程。
一、民法适用的范围 (一)民法的时间效力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三)民法的对人效力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船舶抵押条例》与《担保法》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民法以任意法为主,但仍含有规定人们行为自由的边界的“ 强行法” 。
(三)允许类推适用
(四)例外规定排斥一般规定
三、民法的解释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特征与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2、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3、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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