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直接后果
主体资格消灭,财产继承关系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原配偶取得再婚权。 2、上述后果的地域性与可反驳性
宣告死亡后,自然死亡以前,被宣告人行为有法律效力,且效力优先。
? (四)死亡宣告的撤消
1、撤消之申请人没有顺序先后之分 2、撤消的财产性后果
继承所引起法律后果的有条件的纠正 3、 撤消所引起的人身性后果
第六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身份证
? 一、自然人的姓名
人的具体存在方式——求同而存异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是有久住之意思而长期居住的地点 心素——久居的意思 体素——久居之事实
问题:为什么长期住院不能使医院成为住所地
? (二)住所的认定
1、住所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活动的主要的中心场所,具有唯一性,而自然人现实生活的相对稳定的场所往往有多元性。
2、唯一的住所首先由“户籍所在地”推定之,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地或前一居住地(不一定是经常居住地)而到达的,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这里的所谓“连续”非指绝对的不得离开,它包括短期离开居住地的情况
? 3、自然人户籍由一地迁出,迁如异地以前(暂时性“黑户”),又没有经常居
住地的,以原户籍地为住所地
? 4、被监护人以监护人的住所地为住所地,监护人有2人而住所地不同的,以与之
共同居住的监护人的住所地为准。
? (三)确定住所地的功能
1、它是法律设想中的以当事人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最常见的发生地域。 2、它可以成为弥补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中“地点”内容之欠缺的依据。 3、它还是决定法律着手解决有关当时人的民事纠纷,保护、救济其民事权利或强制其民事义务,责任的法律调整工作的发生地的因素。
? 三 户籍与身份证
(一)户籍是国家以户为单位,记载中国公民主要人身信息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除了身份登记、公示作用,证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的作用,户籍更发挥着控制、限制人口流动,维持自然人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行业差别等等“差别”的的作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甚至是历史上“保甲”制度的某种遗留。
?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
以个人为单位,记载中国公民主要人身性质的民事公示性文件。
不得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未满16岁的中国公民;我国的现役军人、警察和正在服刑中的罪犯和接受劳动教养的劳教人员。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 “户”——介于单个自然人、自然人的松散联合与合伙组织之间的过渡主体形式
一、个体工商户
“政治成分”:个体私有经济——小私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政治成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 三、“户”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介于个人责任与合伙责任之间的特殊形式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 法人者,“法律拟制之人”,而“拟制”即“假想”,本非如此而“想象”为如
此。法人乃拟制之人,意味着与首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相比,它本非民事主体,而不过由于某种对自然人有利的考虑,而在本“无人”之处,硬是“假造”了一具人格面具
?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 法人是法律赋予了“人格”的“组织体”,其特征有: ? (一)法人有人格
1、“组织体”不等于“法人” 2、取得人格是民事主体之为主体的前提
3、组织体经社会政策之检验合格,而赋予法人格,方成为法人
? 两重社会政策:
A、政治国家安全的考虑
B、市民——自然人——安全的考虑
4、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相比,是有限的人格
? (二)法人人格的载体是一定的“组织”
? 组织,或曰团体,是为一定目的而结成的人的集合体,其中一些纪律性较强
的组织,成为法律重点考察,判断是否赋予法人格的主要对象。依组织内部成员地位的高低,组织可分为 1、成员显现型的组织 2、成员隐现型的组织 3、成员不显型的组织
? (三)法人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法人独立财产
1、法人组织与团体,既是人的集合,又是财产的集合
2、法人独立财产的存在是保障法人行为能力的生活事实性手段
? (四)法人人格最终完善的标志——法人独立财产责任 ? 1、法人独立财产责任有两重含义
A、就是指 包括权利、义务与真正的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 B、因法人违法行为而承担的不牵连其成员的财产性责任
2、法人的独立责任,其实还是法人为其特定成员、雇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的责任 3、所谓责任独立,是指法人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不回连带令法人成员以自己未投入法人的其他财产承担。
4、法人独立财产责任以法人财产独立性的真实为基础
第二节 法人的类型
? 一、学理性分类
(一)第一层分类:针对全体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注意:公法人一旦进入市民社会,就也成为平等民事主体,而不得在民事活动中动用公权力。
? (二)第二层分类:对全体私法人 1、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2、公益性法人 营利性法人
注意,公益性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是所取得财产不得在成员、工作人员间分配的法人,不是绝对不能营利的法人。
反之,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绝对不讲求公益性的法人。
? (三)一些特殊的分类
1、本国法人 外国法人
2、集体法人 独任法人
? 二、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实际分类
?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一)企业法人 1、何谓“企业”
(1)“企业”可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组织——主体 (2)“企业”还可指经营性财产的总和——客体
? 2、企业法人——是主体意义上的企业,是被赋予法律人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我国的认识) 3、依所有制对企业法人的分类 (1)全民 (2)集体 (3)私营
(4)混合所有制
? 4、依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的分类
公司制法人 非公司制法人 独立财产责任能力 无独立财产责任能力
如 股份公司 合伙企业
注意:在西方民法中,公司制企业并非都有独立责任能力,如无限公司。 而在我国,合伙企业迄今未取得法人资格
? (二)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公法人之一种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不能简称为“社团法人”
4、基金会法人(捐献法人)——财团法人的一种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是促使法人“成立”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而这些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某个组织符合法人设立的条件,从而取得独立人格。
? 设立法人的条件
1、依法设立,符合设立之程序性要求 2、要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3、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法人在历史上的设立方式
1、自由设立
2、准则主义设立——形式审查 3、许可主义设立——实质审查 4、核准主义设立
? (三)法人依法成立的标志——注册登记 ? 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登记
? 非企业法人——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登记
? 二、法人的变更
(一)主体的分、合 1、法人的合并
A、吸收合并(兼并) B、新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 B、新设分立
(二)法人组织结构的变更,如将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改组为公司法人
? 三、法人人格的消灭
是消灭组织体的法人人格(而不是组织体的社会存在)的过程与结果。 (一)法人人格消灭的主要法律原因
1、撤消——因从事违法活动而受行政处罚 2、解散——法人成员自行决定
3、宣告破产——因资不抵债而被法院宣告 4、其他原因
? (二)法人人格消灭的过程——清算
清算,是整理法人财务,实现法人债权,了结法人债务,分割法人财产的法律过程,是法人人格消灭前的必要准备阶段。 处于清算阶段的法人为“清算法人”,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仅余与清算行为相适应的权利能力范围。
清算完成,清算小组申请法人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法人人格正式消灭。
第四节 法人的财产
? 法人的财产——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法人的财产性权利能力
? 法人成员权——股东权——国家对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所有权”
? 法人人格权的财产性解释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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