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人机关 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法人的机关:作为拟制主体的法人的以自然人及其联合体为物质存在形式的“头脑”与“手足”,是法人对外从事民事交往的行为工具。
? (二)特征
1、法人机关的构成要素——自然人及其联合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组织的内部组成结构,不是独立于法人的新的主体 区别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代理人
? 法人的内部机构 法人外部的独立主体
3、法人的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形成机构,可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内部事物
4、法人机关有连续性
5、法人机关的对外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引起的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1、单一制机关——简单法人的机关
2、多数法人机关——复杂的,存在内部分工的法人的机关 “三权分离原则”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功能
? 三、法定代表人——特殊独任制机关 ? (一)概念与特征
? 1、法定代表人是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的对内最高“行政”领导人,且有对外的当然的法人行为的代表权。它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法人制度中的体现。 ? 2、法定代表人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 3、法定代表人多是法人的主要投资人,或由主要投资人推举、任命产生
? (二)任职条件
? 1、应为法人的主要决策执行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在正职空缺时由主要负责的副
职递补)
? 2、行为能力与知识素养要求
? 3、消极条件——以公司法人为例
? (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1、权利 ? 2、义务
? 3、责任——是对法人独立责任的一种例外。
第六节 法人的能力
? 将法人的能力与自然人的能力做比较。
? 一、法人能力的特征
私法性、工具性、非天赋性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行为能力
第七节 法人的责任
? 一、法人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广义的法人责任
A、法人为其机关或代理人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B、法人因违反法律而承担的民事、刑事与行政制裁 2、狭义的法人责任
法人违反民事法律而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 (二)特征
1、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人身性责任,如法人的赔礼道歉等为辅。 2、是法人“独立责任”与法人成员“有限责任”的结合 法人独立责任——法人成员有限责任
3、法人的责任,其实还是法人为法人机关,法人的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 二、法人承担责任的种类——以企业法人为例
(一)一般情况——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经营活动,是企业法人的营利性活动
2、法定代表人是??,其他工作人员是除法定代表人外与法人有雇佣、委托代理关系的人
3、法人为之负责的经营活动,是上述自然人的“职务行为”
? 对所谓“职务行为”的认定
A、法人意志说 B、行为人意志说 C、行为外表说
? (二)特殊情况——法人机关或代理人之行为超越其经营范围(或叫权利能力范围),后果如何承担
? 职务行为 > 经营范围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而言:法人应对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这里的“非法经营活动”应是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职务行为
? 2、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言:法人对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经营活
动,非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法人仅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 A、有特别授权,则对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法人也要承担责任 ? B、无特别授权??
? 3、在职务行为大于经营范围的情况下,除了法人可能承担责任以外,行为人个
人也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第八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法人人格本身的利与弊
? (一)利——集约人力与 物力,分散风险,提高民事行为的效率 ? (二)弊
1、对法人中弱势群体之弊
2、对法人外债权人与其他社会公众之弊 3、对社会公共秩序之弊
?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本质与特征
(一)针对法人人格之弊端,暂时、具体的否认法人人格对某些法人成员的代表与阻隔作用,从而令被害人得绕过法人面具,直接追究其后有关成员的民事责任,剥夺其有限责任之待遇,从而令公司企业等法人就特定当事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降格为个人独自企业或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 (二)特征
1、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是法人人格的存在 区别: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否认说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设立中的瑕疵
注意,这里法人人格的存在是以西方公司法股权分散格局为基础自然形成的。所以其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并不能当然解释缺乏股权分散之基础,企业法人人格本就“虚假”或不健全,再人为制造“两权分离”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 2、针对法人成员滥用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注的不是任何人操纵法人人格,而是在法律看来,与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相比处于优势地位的法人成员(主要是控制性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况。
所以,除了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滥用法人职权或代理权,其自身也可能受到追究,却不叫法人人格否认,例如非法人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情况。
? 3、法人成员滥用法人人格之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者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1)侵害债权人利益——法人人格形骸化,令本来可以容忍的,被牺牲的债权
人的利益变为不可容忍
? (2)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约束范围之延伸,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
? 难点,谁来发动有关的程序
? 4、法人人格否认之效力有不告不理性、局部性、暂时性——惩罚之就事论事 ? 它区别于可导致完全消灭法人的,由行政机关主动提起的法人的撤消。
?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适用范围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类似制度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中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中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与真正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尚有距离
? (二)学理性范围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概述
? 如果将法人概念与高度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责任等完人化观念做联系,
则还有一些在财产与责任上不那么独立,但在独立之名义、独立的意志等方面却又有所发展的团体,就可以不取得(法人)人格,而仍获得民事主体地位。
? 这种民事主体地位与法人之“有限的人格”相比更为有限,大体只包括: 1、程序法中的起诉与应诉的独立名义能力
2、实体法承认的正常生活中的独立名义能力(包括“自己”的商号、专用章) 3、指定内部规章、成立内部机构、任命代表人与代理人的能力 4、对团体财产形成共有基础上的统一支配的能力。
第二节 合伙组织
? 一、概念与特征
? 合伙,本指多个民事主体为了同一目标而合埋资金或其他财产,并约定将来营利之分配方式的合同。
? 但是,随着这种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超越了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范畴,塑造出了与自然人不尽相同的新的组织体,合伙逐步取得法律上的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主体的地位
? 特征:
1、协议为设立基础
2、合伙组织具有人人对外代表性,无法定的单一法定代表人。 3、共同出资、共同经验、共担风险 4、次于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 三、法律地位——对合伙组织而非纯契约型合伙而言
1、合伙权利能力的 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3、合伙收益的相对独立性 4、合伙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历史溯源——古罗马法之“严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大陆法的一般概念——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行为人希望以效果意思“设计”将来法律后果的的表意行为
——“心想而事成”的期待行为。
2、我国民法的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心想而事成”的期待以及期待的实现
? (二)特征——以我国民法中的有关概念表述为准
1、是表意行为
2、能够(而不是可能)引起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果 3、是合法行为
? 三、法律行为的本质
? (一)我国法律行为概念的本质——有效的、合法的表意行为,是法律调整表意行为的结果。
(二)大陆法法律行为概念的本质 1、是意思自由原则的制度化
2、它是关于表意行为的全面评价标准,既有合法有效的行为评价标准,又包含了并非合法,并非完全有效的其它表意行为的评价标准。
? 四、“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比较
? 这二者的区别是有中国特色的、狭义的法律行为概念所必然引起的。 ? 我国的民事行为概念其实就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一、单方与多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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