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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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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环路以外:1∶1000或者1∶500。

前款规定中面积大于1500亩的,其宗地图比例尺可以为1∶2000。线型工程长度大于1公里的,其宗地图比例尺可以为1∶2000—1∶5000。

第一百六十二条 集体土地宗地图比例尺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1∶5000—1∶10000;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500—1∶2000; (三)宅基地使用权:1∶200—1∶500。 第四节 宗地设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土地被道路(含组团级道路)、水系分割的,应当分别设定宗地。

居住区内土地被开放式道路、公用水系分割的,可以分别设定宗地。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一宗地按照不同土地用途可以分割设置为两宗以上宗地,其分割界线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土地使用现状确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相邻宗地用地单位为合理利用土地,用地界线需要裁弯取直的,经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后调整用地界线。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以建筑物占地设定宗地的,按照南部建筑间距的1/3,北部建筑间距的2/3,东、西部建筑间距的1/2为界。临近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控制线、高压走廊控制边线的,以控制线为界设定宗地。

以上控制线不得越过其他宗地界线或者围墙。

第一百六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土地分割登记,按照单栋建筑物垂直投影设定宗地。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的,设定为共用宗地,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面积。

第一百七十条 宗地界线确定后,应当埋设或者标记界址点标志,实测界址点坐标,绘制宗地图。

第五节 抵押登记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为金融机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抵押人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制企业的,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房产抵押办理土地抵押备案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

(八)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确认文件; (九)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确需分宗抵押的,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分宗手续并取得分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应当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后一次抵押价值应当在前一次抵押剩余价值内。多次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应当不超过抵押物价值。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查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六节 测绘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测绘资质管理相关的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成果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八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测或者重测;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测量标志。

第八章 土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一节 农村土地整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治理,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农村土地整治主要包括农田平整、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拆迁复垦、拆迁安置点(新村)规划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等。

第一百八十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和省投资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增加的耕地用于全省范围内耕地总量平衡;市和县(市)及其他主体投资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增加的耕地可以用于补充建设占用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建设用地经土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在取得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后,可以增加城镇建设用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环保等规划相衔接,科学制定规划目标,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合理安排规模布局,确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制定规划实施计划和投资方案,开展规划实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评价,落实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建立土地整治动态项目备选库。

第一百八十六条 市以上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乡(镇)和村应当召开群众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编制项目建议书。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在比例尺为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色标绘项目区界线,并落实新增耕地来源;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应当组织项目初步踏勘,形成入库意见,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列入土地整治动态项目备选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列入备选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二)具备十年一遇标准的防洪设施、作物灌排基础条件,地面坡度小于25度;

(三)土地权属清晰,土地权利人同意;

(四)符合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专家评审原则同意后,方可列入土地整治动态项目备选库。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和资金情况编制年度土地整治计划,从备选库中确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确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群众意愿较为强烈; (二)村两委组织实施能力较强;

(三)项目区周边基础条件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其中示范项目的位置应当近郊临路;

(四)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 (五)配套资金确保落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整治评审专家库,涉及项目评审等应当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审专家。

第一百九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涉及项目区测绘(包括控制测量、地形地类测绘、工程测量)、可行性研究、工程规划设计等应当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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