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主干道路项目,除城市总体规划中有专项说明外,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70米。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预审层级与项目审批层级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四)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五)独立选址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涉及局部修改规划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供修改方案及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七)上述材料及相关图件等电子报盘。
第二十五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申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认定。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允许压覆矿产资源申请;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意见或者补充协议。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出具未压覆证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和未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矿业权人签订协议书,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矿业权人签订协议书,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对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分为三级。一级和二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和备案,三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和备案。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出具不在易发区证明。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涉及修改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当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转报。确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不能出具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五节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计划由国家分年度逐级下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统称用地计划)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统筹决定。
本市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
第三十一条 市区及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申请用地计划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用地规模预核定,取得预核定意见。未取得预核定意见的,其投资协议不得涉及土地供应内容。
申报用地规模预核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应用范围、工艺流程、市场分析、投入、产出、预期税收和就业等;
(二)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及建设时序; (三)有关部门并联审批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计划应当根据项目类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意见; (二)以卫片为底图的项目位置图; (三)以城乡规划图为底图的项目位置图; (四)叠加城乡规划路网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水、电、路、气、消防等配套情况说明; (六)地块现场照片及周边建设情况; (七)土地供应初步方案;
(八)按照行业特殊要求另行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区内工业项目申请用地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 (二)预期年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三)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超过2%;
(四)生产性建筑容积率大于1.0,研发及宿舍楼不参与容积率指标平衡。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容积率需要小于1.0的,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厂房按照多层建设。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建设单层厂房的,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绿地率小于10%。因项目特殊要求需要大于10%的,应当予以说明。
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宜单独安排用地。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总投资达到1.5亿美元或者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或者2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投资主体的实际到账资金应当超过注册资本的70%(高新技术类项目应当超过50%);
(四)项目位于市区范围内的,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项目位于县(市)范围内的,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
(五)建筑容积率大于1.0,建筑系数大于40%;
(六)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八)市、县(市)人民政府承诺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后半年内实施供地,且主体工程能够开工建设,并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得到落实。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审查意见;
(四)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情况简介。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还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资金到账证明;
(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申报项目作出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承诺项目供地和开工建设时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
(八)项目所在地乡(镇)或者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九)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六条 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的项目,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逾期未办的,用地计划依法收回。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请省预留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应当取得省级立项批准文件,前期工作已经达到初步设计程度。
第三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2013)(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