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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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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内部空间 6.6.2.1 一般规定

⑴营业厅、营销展厅、咖啡厅、厨房、餐厅、职工食堂、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非办公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占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⑵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的户型形式。 6.6.2.2 室内透空空间

仅限中庭、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及使用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会议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⑴当S1≤50000时,S2=S1×10%。

⑵当50000<S1≤100000时,S2=50000×10%+(S1-50000)×5%。 ⑶当S1>100000时,S2=50000×10%+50000×5%+(S1-100000)×3%。

其中S1为本栋办公功能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6.6.2.3 建筑层高

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层及以上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6.6.2.4 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7 公寓式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筑的设计应按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7.1 外部空间 6.7.1.1 一般规定

⑴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⑵需要设置室外空调机的应统一做好遮蔽措施。 6.7.1.2 内天井

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6.4.1.2⑵规定。 6.7.1.3 凹槽

⑴功能性凹槽开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应不大于4,深度超过8m时按内天井控制。

⑵非功能性凹槽有3.1.6.1所述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7.1.4 室外透空空间

⑴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作为三户(不含核心筒)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超高层公寓式办公建筑因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作为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其他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7.2 内部空间 6.7.2.1 室内透空空间

⑴仅限首层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公寓式办公规定建筑面积的3%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公寓式办公户内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7.2.2 建筑层高

首层作为公共大堂层高超过6m,或公寓式办公建筑楼层层高超过3.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6.7.2.3 阳台

⑴计一半面积且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以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户内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该户除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0%或30㎡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户内的多层高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8 商业建筑

6.8.1 外部空间 6.8.1.1 一般规定

如设置厨房,必须设计专有烟道并保证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6.8.1.2 内天井

最小短边尺寸不大于24m的内天井,应按6.8.2.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8.1.3 室外透空空间

⑴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8.2 内部空间 6.8.2.1 室内透空空间 ⑴旅馆(酒店)建筑:

仅限中庭、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及使用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宴会厅、会议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0%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

①普通商业建筑仅限首层大堂(门厅)、中庭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0%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②集中大型商业建筑仅限中庭、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及使用面积超过150㎡的多功能厅、宴会厅等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5%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8.2.2 建筑层高

商业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⑴旅馆(酒店)建筑:

首层作为大堂(门厅)层高超过6m,或客房层层高超过4.2m。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

①普通商业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超过5.1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

②户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商铺占该层商业建筑面积50%以上的商业建筑楼层: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超过5.1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 ③除6.8.2.2⑵②情形以外的集中大型商业建筑:

单层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的,首层层高超过6.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1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

单层商业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六层及以下部分层高超过6.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1m。 ⑶当商业建筑位于半地下室时,其露出地面的最底层层高参照相应类别商业建筑首层层高控制,以上部分以此类推。 6.8.2.3 阳台

⑴旅馆(酒店)建筑中,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旅馆(酒店)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10%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除旅馆(酒店)以外的商业建筑中,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8.2.4 房间分隔

需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商业用房必须为实体分隔。施工图设计已经核准的商业建筑需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的,应满足以下规定:

⑴增加实体分隔后仍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

⑵原层高超过5.1m或设计为室内透空空间的商业用房,不得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 ⑶原层高超过4.5m的商业用房,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 ⑷原层高不超过4.5m的商业用房,进一步细分后的户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 6.9 城市综合体

6.9.1 城市综合体项目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其各类功能建筑的设计应满足相应类别建筑设计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6.9.2 城市综合体应考虑与城市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的接驳,并以公交优先的原则综合设置相应交通配套设施,保证公共交通及步行优先,以安全舒适为原则,处理好人、车分流。其公共交通部分应24小时开放。 6.9.3 机动车出入口道闸与道路上机动车开口之间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总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30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60m。 ⑵总规定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90m。

6.9.4 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坡道地面起坡点,后退规划宽度不小于30m道路红线的车行距离应不小于18m,后退其余宽度道路红线的车行距离应不小于12m。

6.9.5 应设置户外活动及疏散广场,其占地面积应不小于建设用地面积的5%,并结合城市空间景观环境设计。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公共广场等部位应完善安全、卫生、交通、休息、交谊等行为所需要的设施配置。 6.10 教育建筑 6.10.1 通用规定

6.10.1.1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10m以上的缓冲距离,与其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应不小于20m,并应提供2辆及以上接送学生大巴的停车位。 6.10.1.2 场地与建筑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无障碍厕所或设有无障碍厕位的公共厕所应每层设置;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6.10.1.3 总图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总平面布局与市政交通的关系,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的通行。 6.10.1.4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有电梯、地下室的,应有避免学生单独进入的安全措施。 6.10.2 托儿所、幼儿园

6.10.2.1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6.10.2.2 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8m。 6.10.2.3 位于地下室上方时,其用地范围正下方的地下空间内不得设置停车库、修车库,且不得设置其他建筑地下室的排风排烟设施。

6.10.2.4 自用的停车场所、设备用房,其出入口、行车区域以及排风排烟设施不应设置在幼儿可到达的区域,并应设置便于有效管理的隔离措施。

6.10.2.5 托儿所、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6.10.2.6 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6.10.2.7 生活用房及办公、后勤部分的层高不得超过4.2m,音体活动室的层高一般不超过6m。 6.10.3 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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