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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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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8.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3.8.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8.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8.2.4 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3.8.2.3规定排列。

3.8.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3.8.3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8.2规定排列。 第4章 总图设计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4.1 总体要求

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4.1.2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至少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4.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以及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4.2 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 地上建筑退线

4.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及不满足4.2.1.2⑴规定的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4.2.1.2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⑴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

⑵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

⑶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⑷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m。 4.2.2 地下室退线

4.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m。

4.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 4.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

4.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4.2.3 其他

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1 建筑间距

4.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

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3.1.3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 4.3.2 建筑日照

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

4.3.2.1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⑴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⑵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⑶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⑷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⑴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分析图》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真太阳时)。 ⑷日照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分钟。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⑴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

⑵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⑺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或冬至日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与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⑷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

⑸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的标准;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⑹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4.3.2.4⑴~⑸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 4.4.1 建筑通风

4.4.1.1 当建设用地处于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滨海区域)所形成的风通廊时,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风模拟评估。

4.4.1.2 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异引导气流。同时,区内建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盛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以促进空气流动。

4.4.1.3 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的板式建筑。 4.4.2 建筑面宽

4.4.2.1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对于建筑面宽较大的建筑,可考虑采用局部通透的方式来解决通风和视线遮挡的问题。

4.4.2.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4.5 道路系统

4.5.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 4.5.1.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⑴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

⑵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

⑶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处理好相邻用地的场地标高和工程管线等的衔接关系。

⑷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且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 4.5.1.2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⑴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⑵以下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户数大于3000户的居住小区、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城市综合体、医院、中型及以上展览建筑、大中型商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馆(群艺馆)、有生产使用要求的工业厂区及仓储物流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的其它场地。

⑶当场地仅有一边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上述要求。当场地有两边及以上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每边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如确需设两个及以上机动车出入口,相邻两个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5.1.3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

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18m,出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不小于7.5m。如因用地条件限制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也可通过横向增加出入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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