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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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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2.2.8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2.2.9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10 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1 共用停车场(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2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3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4 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5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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